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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推廣管路灌溉設施計畫補助 3/27起登記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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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農會辦理112年度離島地區推廣管路灌溉設施計畫之申請補助,地區農民(班員)凡有意申請補助者,可自本(3)月27日起至30日止,攜帶有關證件前往縣農會(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號)推廣部辦理登記,電話:322376。
  這項「離島地區推廣管路灌溉設施計畫」之補助,補助項目包括:(一)田間管路灌溉系統:穿孔管系統(含軟管澆灌、人工灑水器)、噴頭系統、微噴系統、滴灌系統,以及複合式灌溉系統,包含灌溉等之大型噴槍相關設備。(二)動力設備:馬達、引擎、抽水機。(三)調蓄設施:蓄水槽(含雨水收集)。(四)調節控制設施:包括控制箱、電磁閥、過濾器、流量表、液肥注入器或其他調節控制設施等。(五)引水設施:灌溉水源至田間之引水管路。(六)其他:申請上述灌溉所需設施後,為配合改善或維護整體農業生產環境所需之設施,如(錏管)塑膠網、PE網、透明塑膠布等。
  補助原則:(一)每一申請人申請補助之金額,每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農民申請案件若超出年度預算,以登記先後順序補助,不足名額列入明年度優先補助。(二)各項補助項目之補助金額,均依離島地區推廣管路灌溉設施計畫補助原則辦理。
  補助對象:(一)以未申請補助者為優先,相關補助項目依各項上限之規定辦理。(二)曾申請縣農會管路灌溉設施補助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再次申請補助。1.除申請穿孔管、軟管及滴灌系統設施之使用年限超過2年以上者,其餘設施包括申請單項者之使用年限規定如下:(1)引水設施、噴頭、微噴等設施,使用年限超過6年以上者。(2)蓄水設施:採用不銹鋼、鋁合金或塑膠材料蓄水設施,使用年限超過10年以上者。(3)動力設備包括汽、柴油引擎及電力等之馬達抽水機組6年。(4)大型噴槍組之使用年限超過10年以上者。2.發生天然災害時,另由專案辦理。
  申請具備證件:申請人除填寫一份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縣農會提出申請,(一)填寫申請書一份。(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三)地籍圖謄本及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四)承租國有土地者,應檢附租賃契約影印本。(五)承租私有土地者,應檢附土地施設同意書或共同持分人同意書,如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施設證明書需簽具切結證明書。
  審查及切結:依現勘情形規劃(含圖說),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進行設施建置。(一)申請人申請書面資料進行資格審查,資料不齊全者,請申請人依規定期限內補正,未依期限補正者,視同放棄。(二)符合申請者,由縣農會派員實施現勘,並與申請人說明計畫補助等相關規定,俟申請人同意施設,即簽寫切結書後辦理規劃。
  施工及結案申報:結案後交由申請人自行管理與維護,其費用申請人自理。(一)申請人依切結書、規劃書內容僱工或自行施設。(二)申請人完成施工後,應檢附結案申報書向縣農會申報。
  申請該計畫各補助項目不得與農糧署相關設施或設備重複申請補助,並由縣農會以書面審查及現勘認定符合者,始得補助。
  申請人凡有下列各項之一者不予申請補助:(一)曾接受該規定補助管路灌溉設施;但符合再次申請補助者,不在此限。(二)種植檳榔、荖花及荖葉之作物。(三)位於超限利用情形之山坡地、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所稱造林地,或都市計畫保護區內依法不得供農作使用之範圍內。(四)以休閒農場或露營區之方式經營。(五)未依規劃書施設完成;或未經申請而施設完成管路灌溉設施。(六)申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受理單位之現地勘查或系統功能測試,或未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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