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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 申請期限2年 截止日為113.6.9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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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由內政部主辦、金門縣政府協辦的「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說明會於昨(二十七)日在縣府多媒體簡報室舉辦,有宗教團體及民眾報名參加,縣府邀請內政部講師鄭文馨開講,以為協助宗教團體處理過去所購置或受贈之不動產以自然人名義登記問題,以及協助宗教團體瞭解申請作業流程。
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縣府民政處表示,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業經總統於去年六月八日公布施行,申請期限自一一一年六月十日至一一三年六月九日(另因期間計算一一三年六月九日為星期日、六月十日端午節,依行政程序法順延下個工作日,最後收件日為一一三年六月十一日),若未於申請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提出申請的案件 ,逕依其第五條規定,逾期申請,不予受理,原卷檢還申請人。
主管機關在地方為縣政府
內政部講師鄭文馨介紹「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旨在為健全宗教團體發展,處理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提供現行法律體系所無的解決方式,讓無糾紛的多數借名登記案件,可直接以行政程序解決,減少宗教界之財產訟源。
依據暫行條例,只處理無私權糾紛的不動產,有私權糾紛的少數借名登記案件回歸司法處理,不破壞權力分立原則;至於不與現行其他法規衝突,(一)購買不動產時已繳稅,得免重複繳稅;受贈尚未繳稅移轉者,須完稅才移轉。(二)無法辦理更名登記的不動產以限制登記保障,不會淪為私人。(三)耕地維持農地農用,不會更名登記給宗教團體。
應備文件或資料
宗教團體不動產權利歸屬認證申請應由宗教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為之,並檢附應備文件或資料包括:申請書(寺廟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附寺廟籌備處全體籌備人協議書)、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契約書公(認)證書或其他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文件或資料、不動產清冊及地籍本(但地籍本能以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承人同意書,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另,為利宗教團體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提出申請,已規畫由宗教團體於內政部宗教資訊網登錄不動產資訊後,列印申請書表紙本文件併同相關證明文件資料,送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收件日期以紙本送達主管機關為原則)。
另有關登記名義人的繼承人已經對借名登記的土地產權有爭議,是否可以申請權利歸屬認定?答案是有私權糾紛的案件應循司法途徑解決,即使案件送至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即停辦理,俟判決權定後,再繼續辦理。
縣府民政處表示,該暫行條例申請期限二年,有需要的宗教團體,務必把握時限,在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屆滿前儘早提出申請,如有任何問題可洽詢民政處承辦人莊小姐(電話318823分機62156)或各鄉鎮公所民政課宗教業務承辦人。
限制登記塗銷後,不動產是回歸原本狀態,雖然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不是宗教團體,若對產權歸屬有糾紛,雙方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透過調解解決,並不是就視同登記名義人取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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