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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與相關單位將清理占用公共區域廢棄車輛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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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邀相關單位研商本縣廢棄車輛清理權責分工,將依「金門縣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規定,針對占用公共區域之廢棄車輛等加強辦理查報移置作業。
(環保局提供)

環保局邀相關單位研商本縣廢棄車輛清理權責分工,將依「金門縣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規定,針對占用公共區域之廢棄車輛等加強辦理查報移置作業。 (環保局提供)

為維護民眾權益、環境衛生及活化停車空間,本縣環保局指出,該局與警察局及各公共區域管理機關將通力合作並依「金門縣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針對占用公共區域之廢棄車輛加強辦理查報移置作業,提醒疑似廢棄車輛長期停放公有停車位及其他公共區域空間者請儘速移離停放地點,還給大家一個乾淨且優質空間。
 本縣環保局日前邀集警察局、觀光處、港務處、航空站、國家公園、國有財產署及鄉鎮公所等單位召開研商會議,針對廢棄車輛清理權責分工及公共區域廢棄車輛通報清理等議題進行討論及研商,請各公共區域管理機關加強巡查並協助通報廢棄車輛,有懸掛車牌者,通報警察局;未懸掛車牌者,通報環保局,以加速廢棄車輛之清理效率。
 金門縣政府為改善本縣縣容觀瞻,維護環境衛生,清理本縣廢棄車輛,按本縣轄區特性及實際情形,制定「金門縣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已由縣議會審議通過,並於111年12月5日公布施行,強化原本「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舉凡占用公共區域、公寓大廈共有部分或私有土地之廢棄車輛依法可進行清除處理。
 環保局表示,「金門縣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中的公共區域指的是公有或由政府機關興建、設置、劃設或管理之公園、綠美化及供休閒運動用之場所,公有建築物四周空地,繼續為不特定多數人通行或使用之產業道路、私設道路或其他公私有土地,供公共使用,且未收取費用之地面、空間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勘認定之場所。而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的車輛,車體髒污、鏽蝕、破損、外觀明顯失去原效用車輛,含事故車、解體車,可認定為廢棄車輛。廢棄車輛經警察機關或環境保護機關於車體張貼限期清理通知書後,經張貼日起7日內仍未清理者,由環保局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根據統計,本縣近2年移置之廢棄車輛數計有240餘輛。
 縣環保局亦呼籲民眾勿隨意將疑似廢棄車輛長期停放公有停車位及其他公共區域空間,已停放者請儘速移離停放地點,或將車輛交予合格之回收業者或由環保局回收處理,還給大家和自己一個乾淨且優質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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