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執業講習 8人取得資格

縣警局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測驗及講習,8名報考者全數取得申請執業登記證的資格。(莊煥寧攝)
金門縣警察局辦理本縣本(112)年度第1季計程車駕駛人執業測驗及講習,8位民眾在經過嚴謹的測驗,並完成相關課程後,全數取得申請執業登記證的資格。
縣警局指出,依據「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地區駕駛人如要從事駕駛計程車為業者,需先參加執業前測驗,測驗項目包括執業相關法令及執業地之地理環境等2科。而測驗及格者(每科測驗成績各應70分以上為及格),得於當日測驗後參加講習,要全程參與講習後始發給合格證書。
此次共有8位民眾報考,經過嚴謹的測驗後,計有8位民眾測驗合格,並完成「交通事故處理與預防」、「服務態度與職業道德」、「金門地區營業特性」、「最新修正道路交通法令」及「路權觀念與車禍防制」等相關課程,取得申請執業登記證的資格。
本縣年度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測驗及執業前講習,原則上規畫分4梯次舉辦(每季辦理1次),請有意願報考民眾,於報名期間(3、6、9、12月1日至12日每日8時至17時30分,不含例假日)截止前,攜帶相關證件至交通警察隊報名。相關報名事宜,可來電詢問(電話082-320870)交通隊巡佐曾金塗。
依據「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中規定,「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應自初次領證之翌年起,每三年於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換發新證。但年滿六十五歲之計程車駕駛人,應於每年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換發新證,至年滿七十歲止。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該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但計程車駕駛人符合第十三條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