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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節配售酒 5/15~21在各鄉鎮批發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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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參議陳金增主持金門縣一一二年端午節配售酒作業研商會議。(楊水詠攝)

金門縣政府參議陳金增主持金門縣一一二年端午節配售酒作業研商會議。(楊水詠攝)

 金門縣一一二年端午節配售酒實施計畫出爐,並自今年端午節起三節配售酒配售年齡依民法規定調降至十八歲,從五月十五日起至五月二十一日在各鄉鎮村里配售,凡符合配售資格縣民,每人限申購一份為二箱(共計十二瓶),酒品品項1L-53度端節配售專用酒,配售價格四百元\瓶,總計新台幣四千八百元\份,整份購買不拆解,僅限現金交易。另,各機關團體如因公務需要,縣府得核定本酒品配售數量,按其計畫配售價格加計一成,或視各機關團體情況,按配售價格配售。
縣府於前天假縣府大禮堂會議室召開金門縣一一二年端午節配售酒作業研商會議,由縣府參議陳金增主持,財政處副處長呂清福列席與會,各鄉鎮戶政所及村里長出席參加,討論調降三節配售酒年齡、檢討恢復設籍認證後作業程序、鄉鎮酒品派送等工作期程、各鄉鎮配售日期、戶籍作業基準日等工作期程,以及各戶政與鄉鎮公所名冊編制作業事宜。
今年端午節配售酒戶籍作業基準日定為今年四月二十一日,符合資格之民眾於金門縣各鄉鎮辦理戶籍遷出、遷入,應於基準日戶籍所在鄉鎮村里申購。須至金酒公司申購者,應依基準日戶籍所屬鄉鎮之申購期程辦理申購。至於金酒的各鄉鎮提貨單派送日期為五月八日至九日兩天,至於酒品配送日期:金寧鄉為五月十五日、金沙鎮五月十六日、烈嶼鄉五月十七日、金湖鎮五月十八日、金城鎮五月十九日。
 各鄉鎮配售日期排定如次
至於各鄉鎮端節配售日期排定為:(一)、金寧鄉:五月十五日、十六日、十七日,計三天。(二)、金沙鎮:五月十六日、十七日、十八日,計三天。(三)、烈嶼鄉:五月十七日、十八日、十九日,計三天。(四)、金湖鎮:五月十八日、十九日、二十日,計三天。(五)、金城鎮:五月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一日,計三天。另,鄉鎮配售為期三日,各村里得視實際配售狀況延長作業一至四日。
符合申購端節配售酒資格之民眾(於金門縣各鄉鎮間辦理遷出、遷入)應於戶籍作業基準日(今年四月二十一日)戶籍所在鄉鎮村里辦理。至於符合購酒資格之縣民,逾鄉鎮公所配售期間未能如期完成申購者,得於今年六月十四日至十六日向金酒寧山庫補申購(若委託他人申購請檢具委託書並請受託人攜帶身分證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辦理,價購時僅限現金交易,逾期尚未申購者,不再受理補申購。
另,需申請認證之縣民辦理補申購,應於端午節配售酒實施計畫鄉鎮配售日截止前檢具資料向戶籍所在鄉鎮公所或警察局申請認證,逾期未辦理認證者,不受理補申購。
有關民眾完成申購後之提貨單,可於今年五月十五日至七月七日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至寧山庫提領本計畫酒品;逾期按提領金額千分之一每日收取保管費〈單位為新台幣元,未滿一元部份按四捨五入計〉,保管費達酒品價值時,不受理提領酒品。
配售資格須符以下條件
端午節配售酒實施計畫配售對象於今年六月二十二日(含)前已年滿十八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無不符合配售資格者,取得配售資格:
(一)、自108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今年六月二十二日連續設籍金門縣者(即至端節已連續設籍滿四年以上),取得一般配售資格。
(二)、108年六月二十二日前曾設籍金門縣,於111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今年六月二十二日期間連續設籍金門縣,且於本計畫鄉鎮配售截止日前(倘截止日為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檢具戶籍資料經鄉鎮公所認證者,逾期不受理;但下列情形無須申請認證:1、出生地為金門。2、身分證字號第一碼為英文字母「W」者。
(三)、符合端午節配售酒實施計畫相關規定之配售資格縣民之配偶或直系卑親屬,於111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今年六月二十二日期間連續設籍金門縣,且於本計畫鄉鎮配售截止日前(倘截止日為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檢具戶籍資料經戶籍所在鄉鎮公所認證者,逾期不受理。
(四)、符合相關規定之配售資格縣民之外(陸)籍配偶:1、「大陸配偶與該符合配售資格縣民結婚登記滿7年以上、外籍配偶與該符合配售資格縣民結婚登記滿5年以上」未取得本國籍者,須於本計畫鄉鎮配售截止日前(倘截止日為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登記居留本縣,並檢具配偶戶籍資料與居留證向本府社會處申請認證並通過者,逾期不受理。2、前項以外之外(陸)籍配偶,與該符合配售資格縣民實際結婚登記滿一年以上,且居留地址為金門縣,並於端節配售酒計畫鄉鎮配售日截止前(倘截止日為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檢具配偶戶籍資料與居留證經鄉鎮公所認證者,逾期不受理。
(五)、符合今年春節配售資格之外籍人士,於基準日前與其縣民配偶已離婚或其縣民配偶已死亡,仍合法依親居留金門縣,且於計畫鄉鎮配售日截止前(倘截止日為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檢具資料經鄉鎮公所認證者,逾期不受理。
(六)、自111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今年六月二十二日期間連續設籍且連續實際於金門縣工作之縣民,於今年五月二十二日至五月二十六日期間檢具申請表、設籍及工作證明文件,經縣府財政處認證合格者,逾期不受理,合格名冊於審核完成後另行公告於該處網站。
(七)、自109年一月二十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受新冠疫情影響戶籍遷出國外,以致原有配售酒資格遭取消之民眾,於受理認證期間(今年五月二十二日至五月二十六日)前(含)恢復本縣設籍,且遭遷出或出境前已符合一般(設籍滿4年)或身分證字號第一碼為英文字母「W」、出生地為金門取得配售資格且非治安疑慮人口或其他因侵權遭金酒公司取消資格者,請檢具載有個人(現戶及除戶)之詳細記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恢復設籍文件,至縣府財政處申請查對。
此外,有下列對象不符合配售資格:(一)、經戶政事務所依法將其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或虛設戶籍者。(二)、於基準日仍屬通緝犯身分者。(三)、凡走私、產製假酒或侵害商標權等影響金酒公司商譽或市場銷售之犯罪嫌疑人,本府將立即取消該人員配售資格至法院有罪、無罪確定判決時止,或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時止;另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有罪者,除上開停售期間外,金酒公司將停止其三年之配售資格,犯罪情節重大者(包括但不限於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之侵權累犯),本府將永久註銷其配售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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