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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稽查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峻魁/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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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執行聯合稽查,查核地區瓦斯業者分裝是否符合規定。(建設處提供)

縣府執行聯合稽查,查核地區瓦斯業者分裝是否符合規定。(建設處提供)

金門縣液化石油氣偷斤減兩聯合稽查小組於日前召集縣府建設處暨消保官協同消防局、標檢局高雄分局金門辦事處等單位,辦理「下半年度液化石油氣分裝廠及瓦斯行偷斤減兩聯合稽查」,查核結果均符合「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容許誤差範圍內。
縣府建設處表示,此次聯合稽查小組進行稽查的業者,分別有分裝業者聯宏石化企業有限公司、農會液化煤氣灌裝廠等兩家,以及文文、華聲、金源盛、世豐、振盛、宏達、中台、許源順、第一、瓦斯中心、農會等11家瓦斯行,其中分裝場各自抽查瓦斯桶20支,11家瓦斯零售業者則各抽查8支,合計抽查128支瓦斯桶。
建設處表示,縣府配合中央政策辦理偷斤減兩聯合稽查業務已有16年,早期重量不合格率原為44.2%,經過多年的聯合稽查與法規宣導之下,不合格率已在逐年下降,顯示液化石油氣聯合稽查作業已對業者達警惕作用,在業者自主改善暨液化石油氣不定期聯合稽查作業雙重把關下,對消費者權益更加有保障。
根據經濟部公告發布的「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第6條的規範,灌裝重量或銷售重量與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容器規格不符者,其不足量之容許誤差範圍如下:(一)容器規格為未滿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容器規格之百分之一點五,並加計五十公克。(二)容器規格為十公斤以上,未滿十五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二百公克。(三)容器規格為十五公斤至五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容器規格之百分之一,並加計五十公克。前項容器合格標示,其容器實重欄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一位者,容許誤差範圍另計入量測誤差五十公克;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二位者,不另計入五十公克之量測誤差。同時依據石油管理法第19-1條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應確保銷售之液化石油氣重量,與桶裝高壓氣體容器標示之重量相符外,亦應於營業場所備置氣源流向供銷資料並揭示零售價格資訊。
建設處說明,日前的該場偷斤減兩聯合稽查時,還併同抽查供銷資料及價格揭示,而稽查各業者的結果,亦均符合規定。
消保官提醒民眾,若是發現所購買的桶裝瓦斯有斤兩不足的情形,可以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撥打「1950」專線申訴。而零售業者於瓦斯桶灌裝後,載離分裝場前也請自行以磅秤檢查分裝重量是否不足,若有重量不足情況,應即刻要求分裝場補足重量,以免消費者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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