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符合相關法規為前提 縣府研議設立容積銀行
針對金門地區評估設立「容積銀行」以提高容積議題,縣府經多次會議討論,除了研議在符合相關法規前提下,讓地區建商以繳納代金之方式提高容積,也希望在編列預算委託規畫廠商外,應就地方特性獎勵地區建商設置停車場,並依法行政與建商進行良性溝通。
建設處說明,有關「容積銀行」研議進度,今年4月間,該處配合文化局辦理跨域整合治理會議,係期望以收取代金方式,作為傳統建築修繕經費;但因考量「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辦法」所訂之折繳代金僅限於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故擬另於土管要點訂定相關條件後,讓申請人以繳交代金方式提高容積,將收取之代金納入基金,再配合訂定基金用途於需要之處。其中,包括刻正收集基金之運作方式及得繳交代金提高容積之條件,例如:滿足原戶數停車數後額外提供停車空間、臨路寬度,避免衍生環境衝擊。
有關折繳代金之計算式,目前僅訂於金城地區及金湖地區內第六種住宅區【代金=基地面積×﹝(申請容積率-基準容積率)×2.5%﹞× 土地之公告現值×(100+40)%】,惟其收取之代金(約10萬)與衍生之停車需求(原為1戶透天,變為4戶集合住宅)不符比例,後續將一併納入研議。
有關「停車空間」研議,建設處預擬的相關作法包括:
(一)有關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1.有關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規定,原於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其後因增設之停車空間往往淪為社區內使用,未達「供不特定對象使用」之目的,故建築技術規則廢除該條文。2.考量地方有增設停車需求,縣府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於111年3月1日公告「變更金門特定區(金寧地區)(配合金門大橋新建工程)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專案通盤檢討)」案中訂定「增設停車空間供不特定公眾使用獎勵規範」,作為示範案例,在法定停車位數量之外,額外增加一部停車空間,約可獲得25~30平方公尺之容積獎勵;惟目前尚無申請案件,究其原因係該處第7種住宅區容積率已達360%,商業區容積率已達420%;且有相關時程獎勵(5~15%)、規模獎勵(住宅區3~10%,商業區5~15%),復因50公尺高層建築之較嚴格法規及地下室開挖樓層數,在容積足敷使用情況下,再申請停車獎勵誘因不大。3.考量目前停車規定多係以建築技術規則為主(500平方公尺以下免設,約6~7戶),且停車空間5部以下得繳停車代金(自然村案件除外,不得折繳停車代金),故多數申請案件自設停車位數未達戶數二分之一,已屬寬鬆;倘再給予容積獎勵,將衍生更多停車需求,且其空間管理不易,最終仍為社區內住戶使用;未來期望停車需求內部化,而非新建建築物再將停車需求外部化。
(二)目前停車場用地做立體停車場之建蔽率為80%,容積率為480%,強度應已足敷使用。
(三)另有關路外臨時停車場之相關規定,係由觀光處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