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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計會議召開 審議通過金沙青年住宅開發等4案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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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縣長李文良昨主持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5次會議。(李增汪攝) 副縣長李文良昨主持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5次會議。(李增汪攝)

 金門縣政府昨日召開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5次會議,針對「金門縣金沙鎮沙溪一劃段青年住宅農村聚落共同開發計畫」提會審議等案,副縣長李文良表示,青年住宅係縣長陳福海競選政見,感謝承辦單位努力推動,並樂見其成。也感謝都委會委員提供寶貴建議和意見供修正參考。
 會議昨日下午三時起在縣府第一會議室召開,由副縣長李文良主持,除了台金多位委員及建設處、工務處、觀光處、地政局、鄉鎮公所、金酒公司和廠商等代表與會。
 會中特別針對4項提會審議案件進行審議,經與會委員廣泛討論和建議後,均依專案小組意見及初核意見通過決議。
 昨日經審議並通過決議的4項提案分別為:
 第一案:「金門縣金沙鎮沙溪一劃段青年住宅農村聚落共同開發計畫」案。為提高金門青年家庭定居於家鄉之意願,以促進青年居住福利為導向,解決縣籍青年住宅負擔壓力之問題,研提該青年自建住宅方案。
 該案範圍之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位於金門縣金沙鎮環島東路二段以東,所屬地號為沙溪一劃段596、617、618、619及620等5筆地號(全部土地)及部分718、719地號土地(通路使用),土地面積共約5,118.33㎡(0.51公頃)。
 初核意見:該案已辦理金門縣金沙鎮沙溪一劃段青年住宅農村聚落共同開發計畫之先期規劃。為提供本縣青年合宜之居住空間,落實居住正義,係屬本縣重大建設計畫,且經相關單位審查通過,爰建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變更金門特定區細部計畫(108年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三階段)案。
 考量近年農業發展條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等相關中央法規修正及各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案後對特定區計畫之影響,本縣「金門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需配合調整以符實需,因此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辦理「變更金門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108年度專案檢討」,已於109年12月8日先行辦理第一階段公告,110年8月10日公告實施第二階段公告。
 其中關於農業區及保護區內申請寺廟及宗祠合法化及工業區使用限制,因現行條文無法因應本縣發展現況,有其調整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因此擬就「農業區及保護區內設置宗祠及宗教建築者增訂落日條款」及配合本縣工業區內設置再生能源設施與儲能設施部分,先行提會審議,並辦理第三階段公告;其他變更及陳情案件,復交由專案小組聽取簡報,等具體共識後,再繼續提會審議。
 初核意見:該案配合地區發展之需要,已辦理兩階段公告實施,第一階段主要調整工業區、文教區、保存區、自然村專用區傳統建築外牆限高3層樓等條文;第二階段主要針對農業區及保護區內申請宗祠及宗教建築、農業產銷設施、加油站等條文。後續仍有自然村專用區相關管制規定(用途、自然村外圍兩種分區、傳統建築周邊限高3層樓……)等事項將由專案小組聽取簡報後再提會審議。
 1、現行工業區管制規定係沿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惟考量本縣產業特殊性,建議參酌地方實際需要調整條文規定。2、考量既有寺廟數量計有50餘處分布於農業區或保護區,原規定自110年8月10日起1年內應提出申請,惟仍有許多寺廟未諳法令規定,致未提出申請,為輔導宗祠及宗教建築依相關規定使用,建請同意取消期限,由廟方或宗親視其需要申請。
 第三案:金門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五點認定疑義案。
 查本縣「金門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係土地使用之依據,其中第十五條文係為保障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農業區內既有合法建築之使用權利,故訂有「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得有較高強度與較寬之用途。
 然執行過程,迭有時點認知差異之情形產生,例如「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係指建築令核准時間或是竣工時間?又原先建地目面積較大,但僅有小部分為建築面積,其餘大面積均為空地,得否全部土地適用前開第十五點規定?均於執行過程產生疑義,提請委員會審議,做後續執行之依據。
 初核意見:考量公平性原則及訂法原意,建議作法如下:一、倘僅有建築令,惟未申請竣工證明或使用執照者,無從確認是否於民國85年1月20日前建築完成,若可提出水電證明或稅籍資料,舉證確實於民國85年1月20日前已使用者,仍適用第十五點規定。二、有關擎天段638、637地號建地目認定疑義,依內政部102.4.2內授營中字第1020131852號函釋,以基地實際供居住使用範圍為基準,因637地號已於民國85年1月20日前編為旱地目,故僅以638地號(編為建地目)加計法定空地後視為適用第十五點之範圍。
第四案:金城地區細部計畫第六種住宅區回饋代金及退縮空間執行疑義案。
 金城地區配合早期鳳翔新村、金城新莊、富康一村及安和新村等國宅社區規劃第六種住宅區,原以標準圖說為建築管制,其後於110年8月23日公告實施之「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金城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中,考量第六種住宅區居民之實際居住需求,適當放寬樓層高度限制,並納入得以容積移轉、都市更新、老屋重建及代金回饋等管道增加容積等相關規定。近期執行後,以下兩點提請委員會審議,做後續執行之依據。(一)議題一:因應112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之停車規定,有關汽、機車停車空間得否設計於退縮地衍生疑義。(二)議題二:近期鳳翔新村申請案件其牆面線依規定退縮3公尺,但建蔽率僅使用約60%,則興建五層樓時,總容積率低於300%,則無需回饋即可提高至5樓,多興建一層樓。
 初核意見:1、考量公平性原則,建議回饋代金金額計算時,應以超出原先四層(第四層僅興建60%)之樓地板面積計算容積率。2、考量國宅社區內巷弄狹窄,多為4公尺道路,倘3公尺退縮空間作為停車空間,導致無緩衝空間,易生交通事故,故建議該3公尺空間不得做為法定停車位使用。3、有關金城地區、金湖地區細部計畫第六種住宅區折繳代金之執行產生諸多不合理之處(例如:代金金額與提高之強度顯不合理,對地區衍生之衝擊無因應對策等),擬辦理專案通盤檢討後,再予受理第六種住宅區之容積移轉、折繳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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