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 受理申請至9/16
金門縣政府111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計畫已公告受理申請,補助申請期限至9月16日截止,設籍本縣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私立大專院校就學補助,以減輕本縣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私立國內大專校院者之經濟負擔,凡符合資格者,請檢附相關文件,並於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縣府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計畫是自110年起開辦該項補助,針對設籍本縣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且符合本計畫申請資格者或已領有勞動部核定「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之審核結果通知單者,採加碼補助,至於補助金額比照「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子女教育補助標準,另外核給差額補助金,針對就讀私立大專院校的失業勞工子女,可先向勞動部申請2萬4,000元補助後,再向社會處申請加碼補助。
有關申請資格:1、依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今年9月16日止仍未就業,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或勞工於今年9月16日已就業,但於111年3月17日至今年9月15日內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且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仍得申請。2、申請人及其配偶11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新臺幣148萬元以下者。3、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並於今年9月16日止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或方案。4、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者。但不含五專前3年之學生及研究生。5、於今年8月15日止已設籍金門縣滿1年以上且累積滿6年者。
至於其補助標準:1、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公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前3年及研究生),不予補助。2、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私立大專院校(不含五專前3年及研究生),每名最高補助1萬1,800元。但其實際所繳納金額扣除2萬4,000元及其他就學津貼後,如未達1萬1,800元時,以補助實際差額為限;如扣除後之金額為負數者,則不予補助。另,前項所定子女為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包括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
該項助學補助申請時,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包括申請書、領據、申請人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核通過失業給付認定函影本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領失業給付證明影本、申請人及配偶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各1份、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其他(無則免附),於申請期限內以掛號郵寄至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收(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字樣。若有相關疑問,可逕洽: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082)318823轉分機62554。至於申請書可向縣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索取,亦可至縣府社會處網站下載。
另在補助於受理申請後,將審查申請人所附相關資料,並將申請案以掛號函復核定結果,合格者依縣府會計程序將補助款項撥入申請人帳戶。此外,縣府提醒注意事項:1、本補助計畫僅補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國內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專前3年及研究生,另外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延畢學生等對象不在補助範圍)。2、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者,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申請人本人就讀國內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3、申請期間已逾社會處當次公告之日期或檢附之申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不予受理。4、申請人檢附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或不符合本補助規定之情事,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