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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首宗國民法官審案宣判 酒駕男處9年徒刑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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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昨舉行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一號案件記者會情形。(楊水詠攝)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昨舉行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一號案件記者會情形。(楊水詠攝)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國審交訴字第一號案件,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審理後,於昨(24)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宣判,被告張○○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亡罪,處有期徒刑八年,又犯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處有期徒刑二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不服判決可提起上訴。國民法官表示,很高興與榮幸參與國民法官任務,感謝全體人員配合有一個審判的結果,希望金門永遠沒有酒駕。檢方則認為符合檢方的期待,院方表示充分彰顯國民法官立法的目的。
金門地院於昨天上午十一時在地院五樓會議室舉行記者會,合議庭及國民法官會一同出席參加,說明該案判決事實理由:張○○於今年一月十一日晚間十一時許至翌日凌晨四時許,分別於兩處飲用酒類,明知飲酒將導致注意力、判斷力、反應與操控能力將顯著降低,不應於酒後駕車,仍於今年一月十二日凌晨四時五十六分許,駕駛白色賓士自用小客車上路,行經金寧鄉環島西路二段頂埔下路段時,亦未注意行車速度應依速限之規定(該路段速限六十公里),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更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並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前車之間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猶以時速約九十三公里之車速,自後方撞擊被害人騎乘之機車車尾,其撞擊力道導致被害人騎乘之上開機車倒地,經救護車送至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急救,被害人因胸腹部鈍傷、脊柱及主動脈斷裂、肋骨骨折、血氣胸及大出血等傷勢過重,不治死亡。
金門地院指出,張○○在車禍發生後,已知悉被害人遭其所駕駛之車輛撞擊可能導致死亡之結果,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下車查看,亦未留在現場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或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亦未留下足以辨識其為肇事人身分之資料,擅自駕車離開肇事現場而逃逸。
金門地院表示,其後因友人發現車禍後,懷疑為張○○所為,再由友人駕車將張○○載回肇事現場。於警察到場處理時,警方詢問肇事駕駛者為何人時,張○○則延續先前肇事逃逸之犯意,否認為肇事駕駛,並將責任推向亦在車禍現場之女友,惟因警員發現張○○方為肇事車輛之車主,且顯有飲酒跡象,經其同意後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0毫克,並調閱案發地點沿線監視器畫面,並向友人查證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金門首宗國民法官審理案件,被告所犯酒駕致死、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金門地院依國民法官法規定的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於廿一日上午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其後於廿二日上午昨天中午,由地院合議庭三位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及二位備位國民法官,全體共同參與審判,並於廿三日下午起,至昨日上午進行評議程序,考量被告坦承全部犯行,酒後駕車之酒精濃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情節,事故後逃逸之犯罪情節,犯罪後尚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及檢察官之求刑等一切情狀,因而量處各罪之刑度,並審酌被告回歸社會復原性等一切情狀,因而定其應執行刑,並於昨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進行宣判程序。
金門地院在記者會表示,國民法官法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加國民對司法信賴,並為保障被害人家屬權益,也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實現國民法官共同參與審判理念。此次,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感謝本縣六位國民法官及二位備位國民法官的全程熱烈參與,期待這次國民法官這案件審之後,成為金門日後的司法教育先兵。
國民法官法選出的國民法官年齡及學歷的分佈都相當的平均,審理過程當中,國民法官都全程貫注審理,並注意本案檢查官、辯護人所提出的證具及說明;休庭時間,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都進行充分討論及相關事實認定,且討論都相當充分與熱烈,相信國民法官都已充分盡到法律賦予權利及義務,也充分彰顯國民法官立法的目的。
有一位國民法官分享說,他是在過年時接到國民法官通知,但不知道國民法官是做什麼的?有上網去查國民法官是做什麼的,至七月份獲選到金門,心想是不是要跟法官一樣去問被害人、被告人,有些專業術語根本不知道,經過此次親身經歷及法官的幫助,才知道司去的運作為何,也學到如何去問重點,以及如何做量刑的判斷,除情感外,也要遵守法律規定,並體驗到法院並沒有想像中的莊嚴及嚴肅,下次再抽中國民法官,願意再擔任國民法官的任務。
此外,多位參與此次審理案件的國民法官表示任務順利,過程放鬆,跟職業法官合作,能讓此次判決更給被害家屬一個合理的判決,並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同時,國民法官亦希望由國民法官的介入,讓人民更安心,藉由大家能參與,對於法律知識更完備、更成熟,且也能具有教育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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