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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上路 縣府籲依法運作

發布日期:
記者: 陳冠霖/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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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社會處表示,「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經內政部於112年8月30日以台內團字第1120281677號令訂定發布,如需參閱訂定發布條文,可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並請本縣轄屬人民團體,依所法規辦理會務運作。
社會處表示,人民團體法於112年2月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211號令修正公布,第66條規定,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為利主管機關輔導各級人民團體會務,爰訂定「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並於112年8月30日發布實施。縣府將依新訂法規辦理會務輔導,籲請本縣轄屬人民團體(協會、學會、宗親會、校友會、公會等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詳參各條文依法辦理會務運作。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部務會報通過「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訂定會務證明文件的發放方式、會址設置及內部組織規範、各類法定會議召集等輔導團體例行會務程序,如有會務運作困難的團體,也可依此辦法進行限期整理或解散清算,以期符合人民團體的實務需求。
內政部表示,新訂的辦法是依照今年2月8日總統修正公布的「人民團體法」授權訂定,主要是考量過去輔導人民團體會務經驗中,常見團體紛爭導致無法順利推動會務的困境。
內政部表示,為使輔導人民團體順利運作,並落實內控作業,也避免行政機關過度管制,明定主管機關另為指定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召集人的適用時機等實務指引,以利主管機關輔導各級人民團體,避免因紛爭導致會務停頓。
內政部表示,這次通過的辦法也因應網際網路及行動裝置日益普及,特別明定團體會務證明文件,得配合各級主管機關系統設備,以電子證書形式製發,提供人民團體下載,並由製發電子證書的各級主管機關,提供可資查詢與驗證的網路管道,便利人民團體資訊公開及民眾線上查詢。
內政部表示,未來也將持續推動「社會團體法」及研修相關子法,朝向治理鬆綁、尊重團體自治,以提供人民更彈性的結社環境,以促進人民團體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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