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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商品標示法上路 商品有標示買了才安心

發布日期:
記者: 陳冠霖/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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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示法修正已於今年5月正式施行,金門縣政府建設處近日由科長陳彥志帶領商品標示宣導團隊,在活動上向民眾宣導,提醒參加活動鄉親,商品有標示、消費最安心,不購買來路不明商品,才能保障自身消費權益。
經濟部表示,為使現行商品標示更完善,並基於國際接軌、消費者保護與企業經營效率間調和,經濟部進行商品標示法全盤修正。修正重點包括:因應科技發展增加標示的彈性化、將網路商品販售平臺納入規範以及對違規業者依情節為不同處分。
經濟部表示,在因應科技發展接軌國際部分,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科技、產業或經濟發展情況,公告得採行電子標示方式之商品類別,以符合業界需求。經濟部表示將陸續依產品特性公告得以電子標示之產品項目。本次修正也兼顧商品屬性,增加標示彈性化。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於上架販售後如發生廠商名稱變更或地址遷移,在消費者保護與企業經營效率間衡平下,可以讓消費者可隨時知悉之方式公開變更之廠商資訊。縣府建設處特別提醒,新修正之商品標示法,修法重點為「國際化」、「科技化」、「彈性化」,重點包括科技發展與國際接軌調整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類別商品可以採用電子標示,製造日期標示為「年月」或「年週」;具時效性商品,除標示製造日期外,仍然要加註至「日」的有效日期。製造日期如果採「年週」方法標示,應輔以文字說明,以方便消費者了解。
部分標示事項可依國際慣例將「公分」標示為「cm」;以「±」標示數量的許可差。在無損商品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部分事項,可以用英文或其他外文標示。此外,可採電子標示方式商品類別,以及可用英文或其他外文標示之部分標示事項。
經濟部指出,這次修正另一個重點是將網路商品販售平臺納入規範;本次修法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得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之場所檢查之外,亦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資料之義務及不配合之違反罰則。
經濟部提醒,現行商品標示法即已規範實體販賣的一般商品及網路販賣的一般商品,均須符合商品標示法相關規定。如果被地方政府查獲未依法定事項標示,將要求業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可處2萬至20萬元罰鍰。而此次商品標示法修正,新增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有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相關資料之義務,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違反該項規定,可處2萬至20萬元罰鍰。
建設處提醒,須先由經濟部進行公告,並不是新法上路後業者就可以直接自主採電子標示或自主將部分標示事項用英文標示。有關商品標示法修正發布法規可參考https://reurl.cc/E1zM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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