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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縣聯社禮券遭拒收 消保官:違反消保法可開罰

發布日期:
記者: 辛亦姵/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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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向媒體投訴指出,前往縣聯社消費時,要使用該社發行的禮券結帳卻遭到拒收。(辛亦姵攝)

有民眾向媒體投訴指出,前往縣聯社消費時,要使用該社發行的禮券結帳卻遭到拒收。(辛亦姵攝)

有民眾向媒體投訴指出,前往縣聯社消費時,要使用該社發行的禮券結帳卻遭到拒收。(辛亦姵攝)

有民眾向媒體投訴指出,前往縣聯社消費時,要使用該社發行的禮券結帳卻遭到拒收。(辛亦姵攝)

金門縣政府機關學校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於日前因該社所發行的禮券引發爭議,有民眾向媒體投訴指出,前往縣聯社消費時,要使用該社發行的禮券結帳卻遭到拒收,讓消費者十分錯愕與不解。
根據有限責任金門縣機關學校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於14日所發出的聲明:針對近日來禮券兌換疑義一事,感謝金門縣政府消保官暨社會處督導單位到縣聯社宣導、關懷,業經該社於(9月13日)當日下午召開第十屆第一次臨時社務會議,經社務會議深入討論決議公開聲明如下:
「一、本社公開發行『有限責任金門縣機關學校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禮券,本於企業責任,消費者權益,絕對繼續收受。二、由於近日來發現非上述本社名稱禮券異常擠兌且經查核並非本社發行有案之禮券,出現疑似偽禮券,造成本社極大的損失,為顧及本社4159員社員股東權益,自即日起對於非上述本社公開發行『有限責任金門縣機關學校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禮券,有必要做進一步的審視檢驗,造成部分消費者的不便之處,本社僅在此致上最大誠意的致歉。三、再次強調,本社絕非拒收,對於沒有疑慮的禮券本社本於服務鄉親宗旨,絕對會盡最大的服務,而部分有疑慮的禮券可循正當管道尋求協助,本社會盡最大的誠意協助與配合。」
金門縣政府消保官王晶英對此表示,儘管縣聯社在104年進行了組織更名,但這一更名並未改變縣聯社的實際運作主體。因此,該更名並不影響縣聯社之前的所有交易行為。換句話說,原本根據法律註冊的合作社實體仍然存在,並且對合作社更名前發行的禮券負有兌現義務。而縣聯社主張目前市面上流通的禮券,即使是在組織更名前發行的,仍然是合法有效的禮券,不應該被視為虛假禮券。如果禁止消費者使用這些禮券,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就必須對這一主張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王姓民眾氣憤的表示,對於縣聯社這樣的做法非常不滿,認為這實際上是一種售後不負責的情況。他指出,禮券明明是由縣聯社印製的,但結果卻因為組織名稱稍作更改就不被承認,這種行為對消費者來說確實非常不公平,讓人感到非常不滿。他還表示,他下次不會再光顧這家店,並且批評店家負責人竟然理直氣壯地對此回應,似乎完全不把縣府的消保官放在眼裡,這種行為實在是非常惡劣。
消保官王晶英強調,對於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如果違反了契約中應該記載或不得記載的事項,主管機關將會給予限期改正的機會。然而,如果在限期屆滿後仍未改正的情況下,將會面臨罰款,罰款金額將介於新台幣3萬元至30萬元之間。如果再次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則罰款金額將提高至新台幣5萬元至50萬元之間,並且會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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