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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2學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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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教育處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金門縣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已辦理「112學年度第2學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注意事項」公告,受理申請期限至10月31日止,並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者,請先閱覽實驗教育相關法規及網路上自學資訊,並考量學生未來國內外升學或就業之生涯規劃,與學生充分溝通討論後據以提出申請。
有關112學年度第2學期受理申請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期限自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逾期恕不受理。在個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受理機關:(一)、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由戶籍所在地所屬學區學校受理申請(學校應於受理申請截止後,7日內召開專案會議,並檢附學校送審表或會議記錄併同申請資料,函報縣府辦理後續審議作業)。(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則由縣府教育處受理申請。
依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注意事項,規定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其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人、聯絡方式、實驗教育之對象及期程。
(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類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身心障礙學生使用設施之需求,應予載明)、預期成效、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
至於有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6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3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3年,獲許可辦理實驗教育計畫者,應依上開條例規定,每學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為期3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依學制分別報送縣府備查及核定。
另其計畫執行期間,亦應接受並配合縣府辦理個人(團體)實驗教育之訪視,倘實驗教育實施違反該條例或訪視結果不佳者,由縣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提送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
如果在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執行期間如欲終止辦理,請填列附件自願終止辦理實驗教育申請書,並依其是否具有學籍者,分別提出申請:具學籍者由設籍學校核轉縣府辦理;無學籍者逕送縣府教育處辦理。至於相關法規、申請表及計畫書參考範例格式、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及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自願終止辦理實驗教育申請書等,請詳參相關資料。
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者,依金門縣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適用對象為設籍金門縣且有居住事實之國民教育適齡學生,學校應於受理個人申請辦理實驗教育計畫後,成立專案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召開會議,就各申請案件提供建議,其內容包含:
(一)、申請表單填寫之完整性。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可行性及預期成效。
(三)、申請者相關教育責任。
設籍學校應協助實驗教育學生之家長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學校辦理的親職成長課程或學校圖書館資源。
(二)、協助學生購買學校選用之教科書。
(三)、提供家長教材教法諮詢,並適時給予輔導。
(四)、通知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參與學校定期評量及其他學習評量。但評量成績不列入畢業成績獎項評比。
(五)、提供學生施打疫苗及相關檢查之訊息。
(六)、依本縣相關規定收取平安保險費、家長會費、書籍費及其他代收代辦費用。
(七)、協助學生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
此外,實驗教育計畫通過期程,由金門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依個案決議之;實驗教育學生之轉出、轉入,依金門縣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金門縣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另,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前1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向設籍學校提出,由學校報縣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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