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性犯罪 性暴力防治四法已修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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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數位科技發展迅速,被害人性影像一旦遭外流散布,造成被害人心理傷害恐難抹滅,縣警局指出,為保障性侵害案件(含性影像散布案件)及兒少性剝削案件被害人權益,行政院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及立法院於今(112)年1月7日修正、三讀通過性暴力防治四法—「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其中「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已於今年2月8日總統公布、施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則於本(10)月15日由總統公布、施行,期透過四法聯防,嚴懲性影像犯罪,完善性別暴力防護網絡,杜絕性影像散布。
針對未經同意遭散布或遭恐嚇威脅散布成人性影像之被害人,修正法令施行後都可以準用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包含被害人身分隱私保密、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保護扶助服務及性影像移除及下架機制等;另兒少性影像被害人可至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https://i.win.org.tw/)提出線上申訴,成人性影像被害人可至性影像處理中心(https://tw-ncii.win.org.tw/)提出線上申訴,由iWin/性影像處理中心協助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透過公權力落實性影像移除下架,以解決過去遭受性影像散播威脅的被害人,僅有單一求助管道之困境。
縣警局少年警察隊隊長李鑫鍇指出,家長及學校師長應正視3C產品對孩子教育的影響,兒童、青少年網路交友、玩線上遊戲,常因互吐情懷、苦水或因並肩作戰、完成任務,甚至家庭、學校狀況,在聊天室都很容易聊開,而殊不知對方可能是批著羊皮的狼;犯罪嫌疑人也可能利用青少年心智未開、無法判斷,當對方提出拍攝私密照要求,加上對方又用上述話術洗腦,孩子便可能照著做,結果私密照變成把柄,對方亦可能要求就越來越過分,甚至開始威脅、予取予求、恐嚇取財之行徑。
縣警局局長盧廷彰呼籲,對於私密照、不雅照,「散布本身就有罪」,只要分享、傳送,便可能犯罪、遭起訴;另身處在一波波數位科技革新的浪潮之中,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避免私密照、不雅照外流,最重要的,就是「都不要拍、不要給別人、不要留下任何私密照、不雅照痕跡」。若在通訊軟體、社交、網路遇到威脅時,應該予以截圖,作為起訴佐證。未經同意之拍攝、持有、散布或販賣兒少私密照、影片的行為,都是犯法的,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更不要在好奇心的趨使下,利用網路匿名散布不當內容或下載兒少色情影像。
縣警局指出,內政部警政署製作有關婦幼安全的專屬頻道「NPACareU 婦幼抱抱」,任何民眾應該知道、需要知道的人身安全觀念,都在「NPA婦幼抱抱」。歡迎至Youtube搜尋「婦幼抱抱」或掃描QR Code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