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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中師涉性騷案 金檢: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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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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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金沙國中今年4月傳出某代課老師以強迫或半強迫方式拍攝女學生性感照,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少年之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照片罪嫌,引起社會關注,金門地檢署接獲情資後,檢察長周士瑜極為重視,立即指派檢察官與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偵辦,於近日偵結並為不起訴處分。
金門地檢署指出,經查此案被告雖坦承有拍攝女學生照片之行為,但否認有強迫之情形,且認其所拍攝照片亦非性感之照片。經該署檢察官指揮警方進行搜索並檢視、還原相關數位證據後,依扣案之照片,發現女學生穿著最多只有穿著短褲或露出肩膀之程度,均無裸露隱私部位之照片,不足以認定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少年之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照片罪,故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此案是否構成性騷擾罪部分?地檢署說,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1項規定,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方有刑事處罰而歸檢察官管轄,此案因僅涉及拍攝照片,並無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故非屬檢方管轄之性騷擾罪刑事案件,至是否違反相關行政法規,該署尊重相關主管機關之認定,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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