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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寧鄉財產申報抽籤 主計主任將接受實質審查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峻魁/金寧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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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寧鄉公所進行一一二年度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公開抽籤。(金寧鄉公所提供)

金寧鄉公所進行一一二年度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公開抽籤。(金寧鄉公所提供)

金寧鄉公所昨(三)日在一一三年度第一次擴大主管會議當中,同步辦理「一一二年度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公開抽籤」,這項抽籤儀式是由金寧鄉長楊忠俊主持,並在所內全體的主管人員,以及金寧鄉各村村長們的見證之下,採「公開」方式進行抽籤,最後抽籤的結果抽中由主計室主任陳心怡進行實質審查。
金寧鄉公所表示,一一二年度金寧鄉公所財產申報資料,需要列入抽籤者總共有六人,根據法務部所頒訂的規定,一一二年度財產申報資料抽出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十;此外,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前後年度申報財產比對之執行方式,於前述抽籤比例的百分之十當中,另依百分之二以上的比例,以公開抽籤方式擇定之。
金寧鄉公所同時指出,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作業規定,每年財產申報資料於隔年初由法務部訂定抽查比例下限,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應行實質審查人員。而金寧鄉公所內應申報人員部分,則有主計、建設、行政、環保稽查、政風等主管人員,應向政風室進行申報財產。並且該所一一二年度財產申報資料實質審查作業,共計需要抽出一件申報資料來進行審核及前後年度比對,實質審查比例已達百分之二十之譜,有效落實陽光法案,彰顯鄉長楊忠俊重視機關廉潔風氣。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三條的相關規定指出,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應辦理定期申報一次,定期申報之申報期限自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倘若公職人員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應自喪失身分之日起兩個月內,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
另外,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一條以及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各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以及一定比例之查核。倘若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而未依規定在期限內申報,或是故意申報不實者,將可以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若是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則可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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