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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補助長者共餐服務實施計畫修正公告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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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老人共餐服務實施計畫修正已公告且生效,以作為因應政策調整並配合實務所需。
至於補助對象為本縣轄屬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期提供長者營養餐飲服務,以增進長者身體健康,並鼓勵長者藉由定點用餐與其他長者互動,增加社會參與機會,以及鼓勵社會團體投入社會福利服務,期建立自主互助運作模式,發揮社區照顧之互助精神,結合公私部門共同營造永續、健康、友善老人之社區照顧環境。
縣府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老人共餐服務實施計畫服務對象為65歲(含)以上之長者及其配偶或主要照顧者,以及失能者之身心障礙者及其配偶或主要照顧者;至於辦理方式為每一申請據點應至少服務20人以上,且於每週一至週五均提供午餐服務,以定點用餐或以備餐方式,為建立使用者付費觀念,服務單位應自行訂定收費標準,惟每餐以不低於新臺幣20元,並得視物價漲、跌調整收、退款,另如有退費之需要,應由理事會訂定退費原則,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另該計畫訂定有相關補助項目及標準。
至於其申請方式:1、申請單位計畫書由所屬鄉(鎮)公所受理及初審後函轉縣府辦理。2、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10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3、社會救助糧:(1)長者名冊由公所受理初審後轉送縣府辦理。(2)、長者人員名冊有異動時,每季應核實更新資料,確實審核且應加蓋(單位圖記、理事長職章),由公所轉交至縣府。4、以上各項申請,申請單位若非社區發展協會或村(里)辦公處,申請文件逕送縣府。
另,申請單位應依實際需要提出計畫申請,每一申請單位僅得申請一案,縣府得依預算編列情形、計畫內容及申請單位辦理績效及以往核銷狀況,在最高補助額度內審定補助金額。若申請充實物品費者,應列入團體物品登錄管理;執行單位應配合縣府繕造共餐長者名冊及服務紀錄,以及應配合縣府提供餐食之資訊。參加共餐人員應擇一據點共餐,不得同時參加多個據點共餐。
此外,縣府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老人共餐服務實施計畫亦訂定有考核督導機制:(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追繳不法所得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二年,或酌減補助金額。1、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或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2、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未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者,或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未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三)、各補助案件,經舉發有不法情事,已進行調查中,即暫停受理該團體補助案件之申請。(四)、各補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助比例撥付,或依補助案執行情形按原指定補助項目核實撥付。(五)、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六)、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助經費憑證送審規定,應參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七)、各補助案件,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案件,應於縣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登錄相關公開資訊。(八)、各補助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受補助之團體應予配合,未配合者,縣府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縣府得逕予減少補助款,並列入該團體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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