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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辦理管路灌溉設施補助 四月1~3日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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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農會辦理113年度管路灌溉設施補助申請,縣農會理事長許玉昭議員指出,地區農民有意申請補助並符合資格者,可於4月1至3日上班時間檢附相關證件向農會推廣部(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號)提出申請。經費如有剩餘,將繼續接受申請至額滿為止,聯絡電話:322376。
 縣農會指出,113年度「金門地區推廣管路灌溉設施計畫」相關規定分別為:
 補助項目:
 (一) 田間管路灌溉系統:穿孔管系統(含軟管澆灌、人工灑水器)、噴頭系統、微噴系統、滴灌系統,以及複合式灌溉系統,包含灌溉等之大型噴槍相關設備。(二)動力設備:馬達、引擎、抽水機。(三)調蓄設施:蓄水槽(含雨水收集)。(四)調節控制設施:包括控制箱、電磁閥、過濾器、流量表、液肥注入器或其他調節控制設施等。(五)引水設施:灌溉水源至田間之引水管路。(六)其他:申請上述灌溉所需設施後,為配合改善或維護整體農業生產環境所需之設施,如(錏管)塑膠網、PE網、透明塑膠布等。
 補助原則:
 (一)每一申請人申請補助之金額,每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農民申請案件若超出年度預算,以登記先後順序補助,不足名額列入明年度優先補助。(二)各項補助項目之補助金額,均依離島地區推廣管路灌溉設施計畫補助原則辦理。
 補助對象:
 (一)以未申請補助者為優先,相關補助項目依各項上限之規定辦理。(二)曾申請本會管路灌溉設施補助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再次申請補助。1.除申請穿孔管、軟管及滴灌系統設施之使用年限超過2年以上者,其餘設施包括申請單項者之使用年限規定如下:(1)引水設施、噴頭、微噴等設施,使用年限超過6年以上者。(2)蓄水設施:採用不銹鋼、鋁合金或塑膠材料蓄水設施,使用年限超過10年以上者。(3)動力設備包括汽、柴油引擎及電力等之馬達抽水機組6年。(4)大型噴槍組之使用年限超過10年以上者。2.發生天然災害時,另由專案辦理。
 申請人除填寫一份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縣農會提出申請:(一)填寫申請書一份。(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三)地籍圖謄本及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四)承租國有土地者,應檢附租賃契約影印本。(五)承租私有土地者,應檢附土地施設同意書或共同持分人同意書,如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施設證明書需簽具切結證明書。
 申請戶除符合資格申請案,經農會派員實地勘察,並根據下列選點原則之辦理,若無法列入補助對象時,不得異議:(一)農民申請之先後順序。(二)申請補助用地實際從事耕作者。(三)願意配合補助單位查訪或推廣單位進行相關試驗或灌溉效益調查研究提供資料者。(四)為政府輔導生產安全農產品或轉作高經濟作物,具有示範作用及後續推動旱作觀摩之據點。(五)確實需要灌溉技術改善者。(六)能自籌配合經費及各項作業者。
 符合申請者,由縣農會派員實施現勘,並與申請人說明計畫補助等相關規定,俟申請人同意施設,即簽寫切結書後辦理規劃。
 注意事項:
 凡有下列各項之一者不予申請補助:(一)曾接受本規定補助管路灌溉設施;但符合再次申請補助者,不在此限。(二)種植檳榔、荖花及荖葉之作物。(三)位於超限利用情形之山坡地、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所稱造林地,或都市計畫保護區內依法不得供農作使用之範圍內。(四)以休閒農場或露營區之方式經營。(五)未依規劃書施設完成;或未經申請而施設完成管路灌溉設施。(六)申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受理單位之現地勘查或系統功能測試,或未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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