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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選罷法 2人各處有期徒刑一年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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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方法院昨日針對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之林姓、周姓二名被告進行判決,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一百萬元,褫奪公權二年,並扣案犯罪所得。
針對這起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金門地方法院在判決主文中提到,一、林姓被告共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對連署人交付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三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三萬元,褫奪公權二年。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五千元、iPhone X手機一支(含SIM卡一張)均沒收。
二、周姓被告共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對連署人交付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三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三萬元,褫奪公權二年。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四千元、iPhone X手機一支(含SIM卡一張)均沒收。
金門地院表示,林姓及周姓被告對於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並有相關證人證述,及扣押手機及擷取照片可憑,並經檢察官與被告、選任辯護人達成協商合意如主文所示。該院認與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相符,故判決如上開之主文。本件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之情形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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