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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勞資爭議無法取得離職證明 符條件者可申請失業給付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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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工與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無法自公司取得離職證明文件時,可檢附調解經受理、提起訴訟等文件,先行申請失業給付,以保障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經濟生活。
勞動部表示,針對勞工遭遇非自願離職之情形,就業保險法提供有失業給付的保障,又考量實務上勞工與雇主間對於離職事由有不同意見,例如:勞工主張離職是因雇主違反勞動契約,雇主則認為勞工是因自身因素離職,進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無法於離職後立即確認離職事由是否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所稱之非自願離職之情形,故為保障勞工於爭議期間的給付權益,依《就業保險法》第2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之3規定,勞工可於爭議結果確定前,檢附勞資爭議調解、仲裁經受理或提起訴訟之文件,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據勞工保險局統計,就業保險開辦至今已協助1萬3千多名勞工獲得及時協助。
勞動部說明,勞工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之規定,屬先行提供的給付保障,當爭議結果確定後15日內,勞工依規定應將調解紀錄或判決等資料送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勞工保險局,如確定未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規定者,勞工應返還已領之失業給付。
此外,勞動部提醒,如勞工非因離職事由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而是因公司無預警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等原因,致無法取得離職證明文件者,勞工亦可向地方勞工局(處)提出申請,經該局(處)查證屬實後,將協助勞工開立離職證明文件,以確保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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