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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召開畜牧飼養管理會議 期做好環衛及水保

發布日期:
記者: 陳冠霖/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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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縣長陳福海要求做好畜牧業管理、環境清潔衛生及水源保護等面向,縣府建設處近日召開「畜牧飼養管理會議」,由參議陳世保主持,包括建設處、財政處、環保局、畜試所、防疫所、國家公園、地政局、警察局、養工所、金酒公司及各鄉鎮公所等各單位出席。
 在畜牧專區規劃部分,畜試所已規劃所內可供縣內違法、嚴重汙染環境畜牧業者遷移之養殖區域,並已接洽相關業者輔導增加遷場意願,並已研擬場區租賃草案及管理規則,現正請縣府相關單位共同審定中,持續積極與業者簽約並進行遷場程序,並討論地區畜牧政策及最適在養量,因時空環境變化應予評估以供縣府總量管制參考;另對於現有畜牧業非法占用公有地及違反規定飼養之情事,請其它各單位各依相關法規處置,排除佔用情形。
 另關於畜牧業者疏縱畜養動物擾鄰部分,建設處表示,地區業者未妥善管理動物造成民眾損失部分,通報民眾除可自行依法向畜主要求損害賠償外,亦可保存證據請縣警局針對違法業者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或社會秩序維護法,予以裁罰。另針對屢勸不聽業者,依動物保護法,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主管機關得逕行捕捉、沒入,由相關單位成立處理小組,對法規細節及執行方式再予研討,對於畜牧法及其他法規不足規範之部分,透過自治條例擬訂以彌補缺漏。
 建設處表示,關於加強畜牧業管理措施,落實牲籍管理與家禽在養量查核之議題,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第1項,為防動物傳染病,防疫人員得預防注射、附加標示、證明文件,動物所有人不得破壞、偽造標示或文件;同法第13條第3項,主管機關得令防疫人員執行防治措施並收取費用;同法第13條第4項,防疫人員執行防治措施,動物所有人應依其指示控制動物,不得拒絕;違反上揭情形者,得依同法第43條、第45條,處3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鍰,限期改善,得按次處罰。
 建設處表示,本縣為口蹄疫疫區,為降低生物風險,依規定偶蹄類動物應注射口蹄疫疫苗,請防疫所對現行縣內牲籍管理,透過預防注射及標示作業流程確認牲籍,落實防疫、標示及造冊列管。另對家畜、家禽在養量逾越畜牧法規定者,請各鄉鎮公所、防疫所遇案勸導減量,並即時通報縣府。
 其他有關畜牧業者產生各種污染防治策略部分,環保局表示,已對畜牧業者造成的可能汙染加強稽查勸導、情節嚴重者依法舉發,並建議採源頭定期稽查、加強宣導畜牧業堆肥舍設置,並請畜試所對聘請專家學者輔導,或成立污染防治輔導團方案進行評估。
 參議陳世保表示,對於配合相關法規、善盡畜養管理責任畜牧業者,縣府會盡心輔導產業發展;對於屢遭投訴、影響地區環境甚巨,且拒不改善者,將採強制手段促其改善或離牧。並責成漁牧科、畜試所因應地區需求隨時調整畜牧產業政策,或研擬發展策略(如利用金門高粱稈產製芻料),建立有效管理、企業化經營,以協助地區畜牧產業朝向友善環境、精緻化畜牧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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