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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岔道事故約占車禍總數六成 行經路口須依規則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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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警局籲行經無號誌路口,請依照規定行駛,確保行車安全。
(縣警局提供) 縣警局籲行經無號誌路口,請依照規定行駛,確保行車安全。 (縣警局提供)

「紅燈停,綠燈行」是世界共通的交通語言,駕駛人開車上路應依照號誌指示行駛,而當路口有執行勤務之警察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時,則以其指揮為優先,但如果遇到路口沒有號誌指示,也沒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時候,應該如何正確停讓並穿越路口呢?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發生在交岔路口的交通事故約占總件數的六成,縣警局交通隊指出,本縣的道路許多交岔路口均為無號誌路口,而民眾駕車行經無號誌路口,往往對於路權不熟悉或有所誤解,因而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要如何判斷劃分道路為幹道或支道?幹道與支道是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特種閃光號誌作為劃分之依據。行近交岔路口看到「閃光黃燈」號誌(表示警告)時,代表行駛在幹道。行近交岔路口看到閃光紅燈號誌(表示停車再開)、「讓」標誌或標線、「停」標誌或標線時,代表行駛在支道。所以駕駛車輛在路口會車時,支道車要讓幹道車先行。若行駛至未設置交通標誌、標線或特種閃光號誌以劃分幹、支道之交岔路口,則少線道之車輛應暫停讓多線道之車輛先行。同在支道或幹道時,轉彎車要讓支道車先行。
特種閃光號誌之意義: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路口因為有各方向的車輛、行人,交通相對複雜,又有視覺死角,通過路口時,唯有減速慢行,並且提高警覺,才能保障交通安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8條規定:「停車再開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第177條:「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如汽機駕駛人在路口未停車再開,或因而發生交通事故,屬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至1,800元以下罰鍰。
縣警局呼籲民眾,只要駕車行經路口,就要減速慢行,以避免交通事故發生。駕駛人對於無號誌路口的路權規定要有所瞭解,如造成交通事故,違反路權規定不但要負擔較高的肇事責任,還會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千萬要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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