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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行風向為北北東風至偏東風 金門易空氣不良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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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金門縣環保局的「金門縣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的分析,金門易發生空品不良的盛行風向為北北東風至偏東風,風速微弱時擴散條件不佳且有境外移入影響,造成污染物累積,且當境外沙塵暴及霾害移入時,本縣全境均易受到影響。
環保局在「金門縣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中就自然揚塵潛勢分析提到,本縣境內無易產生揚塵之河川及大型裸露地,但因臨近中國大陸福建沿海,受氣候影響常年處於其下風處,於春、冬之際盛行東北風,大陸沙塵暴及霾污染易經由長程傳輸至金門地區,導致本縣懸浮微粒濃度升高。
1.風向風速污染潛勢統計解析本縣風向風速與PM10、PM2.5污染物小時平均值之關聯性:
(1)金門易發生空品不良的盛行風向為北北東風至偏東風(方位角348.75o~101.25o)。(2)金門第一季西風、西北風發生比例雖僅佔8.0%,惟在西風、西北風期間PM10、PM2.5的發生不良空品機率與濃度高於北風東風系。(3)風速微弱(<1.5m\s)時擴散條件不佳且有境外移入影響,造成污染物累積,以本縣為例,如風速小於1.5m/s則容易產生空品不良;另在風速大於3.5m/s時,PM10濃度會隨風速增加而濃度上升。
綜合風向與風速條件,金門發生空品不良之盛行風向為北風、東北風及東風;在第一季盛行風向為西風至西北風 (方位角236.25o~326.25o),且風速<1.5m/s時,則PM2.5發生不良機率再提高。
2.境外移入條件判定:
東風北風系在風速>3m/s時,PM2.5與臭氧風向維持時間12小時或6小時,所篩選出不良日數並無差異,研判在隆冬季節盛行風為東北季風,挾帶上游華北、華中一帶之境外污染物影響所致。在風速<2m/s時,風向維持時間12小時或6小時所篩選出不良日數有明顯差異(日數差異近2倍),特別是在2~4月與9~10月,東北季風減弱(或尚未增強)之季節轉換的時節。西風系在風速<2m\s時,PM2.5與臭氧風向維持時間12小時或6小時所篩選出不良日數存在明顯差異,特別是PM2.5。研判在盛行風不明顯,本縣受到海陸風影響所致(西風將廈門污染物移出),惟海陸風特徵為維持時間尺度短、風速弱,因此西風系境外污染條件,尚須考慮風速低(<2m/s)及風向維持時間短(6小時)。
總結來說,金門符合境外污染之條件除北風東風系及風速>3m\s尚須考量來自西風系與<2m/s的影響,且在西風系發生時,風向維持時間應由12小時下修至6小時。
3.自然揚塵潛勢:
當境外沙塵暴及霾害移入時,本縣全境均易受到影響,且本縣目前僅一個環境部一般測站,故將本縣全區列為懸浮微粒災害潛勢區域。
在預警與嚴重惡化之懸浮微粒物質空氣污染物濃度條件方面,環保局說,環境部於2022年3月3日修正公布「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等級依污染程度區分為預警(等級細分為初級、中級)及嚴重惡化(等級細分為輕度、中度或重度)二類別五等級。依國際空氣污染事件標準之污染物顯著有害濃度(Significant HarmLevel,SHL)定義,當PM2.5濃度24小時平均值達500μg/m3時,已對公眾有緊急及重大危害健康之影響,且美國亦訂定PM2.5濃度達500μg/m3時,達對健康危害等級。依「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中,「重度嚴重惡化」等級規定,當PM2.5濃度24小時平均值達350.5μg\m3時,已對公眾有緊急及重大危害健康之影響,業已達造成懸浮微粒物質災害之程度。
環保局表示,「懸浮微粒物質災害」係指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重度嚴重惡化(PM10濃度連續3小時達1,250μg/m3或24小時平均值達505μg/m3;PM2.5濃度24小時平均值達350.5μg/m3)或造成人民健康重大危害者。
在災害防制措施方面,設立時機與通報機制:依據環境部空氣品質預報、本縣空氣品質監測站測值,及環境部懸浮微粒污染事件通報結果,研判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惡化污染事件應變層級,執行對應等級之應變措施。
當本縣空氣品質達初級預警等級,或達中級預警(含)以上等級且預報未來24小時有減緩惡化趨勢,由環保局開設應變小組,並通報相關局處執行一般性空氣品質應變作業。
若預報連續兩日中級預警或當金門空氣品質監測站達中級預警(含)以上等級且預報未來24小時無減緩惡化趨勢,且經環保局研判有必要時,開設環保局防制指揮中心。
若預報惡化至輕度嚴重惡化以上或當金門空氣品質監測站達輕度嚴重惡化以上等級,非境外傳輸影響,且預報未來24小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且經縣府研判有必要時,開設縣政府防制指揮中心,通報相關單位採取應變措施,以通訊軟體聯絡或召集相關局處召開應變專案會議形式協調應變管制事宜。
本縣空氣品質監測站達重度嚴重惡化且指標污染物為PM10或PM2.5(PM10濃 度 連 續3小時達1,250μg/m3或24小時平均值達505μg/m3;PM2.5濃度24小時平均值達350.5μg/m3),經縣府研判有必要時,開設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應變中心,並通報防制指揮中心成員,採取應變措施。於應變中心成立後,中心成員應隨時掌握污染情形,並即刻執行應變措施並回報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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