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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檢函請註銷詐欺重刑犯之護照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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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詐欺重刑犯前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有期徒刑10年5個月(刑),受判決人因未到案執行,金門地檢署在112年7月間發布通緝,迄今仍未緝獲,該署依最高檢察署之指示,於近日函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依護照條例第23條至第25條之規定,註銷該詐欺重刑犯所持有之我國護照。
金門地檢署指出,最高檢察署前曾指示,為確保偵審結果,落實刑罰執行,就判決確定外逃人犯,符合「刑」、「案」、「時」、「逃」4項通案審查標準時,各檢察機關即可依護照條例,視案情發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並註銷人犯護照,讓外逃人犯無法繼續持有我國護照逍遙法外。
金門地檢署經盤點通緝之案件後,發覺受判決人林某前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6號判決有罪,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個月(兩者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0年5個月),嗣上訴後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金門地檢署說,經審酌本件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10年5個月(刑),詐欺金額高達數千萬元之案件情節(案),已判決確定之案件時程(時),及受判決人因未到案執行而經該署於112年7月25日發布通緝,迄今仍未緝獲(逃),認已合於最高檢察署前指示之審查標準,爰依法函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註銷林某所持有之我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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