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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金防部參謀長侵占洗衣機 二審改判6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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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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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金門防衛指揮部林姓少將參謀長因侵占公有財物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一年。林姓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合議庭21日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褫奪公權三年。該案仍可上訴。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指出,林○○於民國106年7月1日至108年10月4日期間,派任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對金防部所屬部隊之行政及採購等業務,具有核定等權責,係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權限之公務員。
金防部後勤處於106年11月間,為改善陸軍金門地區支援營彈藥連官兵生活設施,簽請辦理採購10台大同洗衣機10.5KG等作業,經林○○核准並指示彈藥連於採購後,將其中1台洗衣機送至參謀長辦公室,以供副參謀長使用。彈藥連於同年12月6日採購後,即依林○○上開指示,將其中1台洗衣機(價值新臺幣7,990元)送至參辦室,經詢副參謀長表示暫無更換洗衣機意願後,林○○遂指示駕駛兵將該案洗衣機移置參辦室內而持有之。
林○○明知該案洗衣機係公用暨公有財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之犯意,於107年1月4日,指示不知情之蘇姓及呂姓駕駛兵,將該案洗衣機載運至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金門營業所,託運寄送至林○○指定之臺南市住所,於同年1月6日運抵,由其配偶簽收,而將該案洗衣機侵占入己。
其後,上開侵占情事在金防部內部傳開,林○○為遮掩犯行,於107年6月7日晚間某時,在參辦室內,將現金8,000元交付蘇姓駕駛兵2人,指示其等購得相同廠牌及型號之洗衣機運回金防部後,置放在營區庫房。
林○○並於不詳時日,以不詳方式,將該案洗衣機運回金門,載運至其不知情陳姓友人位於金寧鄉之工務所旁藏放,再於108年12月24日晚間某時許,與該陳姓友人會面,徵得其同意寄存,並取得其出具寄存時間不符之洗衣機存放證明書,試圖用以掩飾侵占洗衣機之行為。嗣經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人員於109年10月29日,前往上開工務所查扣該案洗衣機(已發還金防部),始悉上情。
金門高分院指出,原審(一審)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林○○犯侵占公用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參年。因林姓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金門高分院合議庭審理結果,於21日下午2時25分宣判,除撤銷原判決,林○○現役軍人犯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金門高分院表示,被告林○○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罪。該件被告所犯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罪犯行,依其所為侵占手法,及所得財物即該案洗衣機之價值為7,990元,在5萬元以下,尚難認對社會秩序及公務員廉能之法益有重大戕害,且對金防部之財產使用未造成嚴重影響,應認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減輕其刑。該案得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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