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依地制法召集投票會議
【本報訊】內政部日前發布新聞稿指出,金門縣議員所提送之罷免案,考量公文書寄送、提供議員預先調整個人行程及氣候因素影響等緩衝時間,決定9月9日上午在金門縣議會議事廳召集罷免投票會議。
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46條規定,內政部應在收到縣市議會議長罷免案25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這次金門縣議員罷免提案書,是在8月21日送到內政部,依法最遲須在9月16日前召集該會議員進行罷免投票。
內政部指出,在收案後持續與金門縣議會溝通準備選務作業所需時間,並將各項原因納入整體考慮後,訂在9月9日投票。
依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46條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19條規定,縣市議會議員罷免議長,應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議員簽署,備具正、副本向內政部提出,內政部收案後將在7日內將罷免案送縣市議會轉被罷免人答辯,並在25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