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案件申請
金門縣政府民政處表示,配合《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自112年1月31日施行,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於同日開始受理民眾申請,於威權統治時期因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人身自由、財產、名譽受侵害者,其被害者本人或其家屬,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權利回復。
縣府民政處說明,111年5月27日公布《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明定威權時期國家不法行為之被害者及其家屬,得依法向國家申請權利回復,並由行政院設立「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處理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並指定內政部為該條例及基金會之主管機關。
縣府民政處表示,威權統治時期因國家不法行為案件之申請檢附文件包括: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被害者受國家不法行為侵害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被害者之家屬者(另需檢附被害者之繼承系統表、被害者及申請人之戶籍資料)、系爭財產清冊(申請返還財產所有權者需檢附),申請人備妥申請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後,得親送或郵寄至權利回復基金會辦理,地址:106066台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一段129號;電話(02)8173-5000(代表號)E-mail:RServer@rrf.org.tw。詳情請逕上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https://www.rrf.org.tw)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