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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業者不得提供一次用旅宿備品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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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業不得主動提供一次用備品。(環保局提供)

旅宿業不得主動提供一次用備品。(環保局提供)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公告「一次用旅宿用品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規範旅宿業者不得提供容量小於180毫升的液態盥洗及保養用品,改為提供大瓶裝壁掛式沐浴用品,亦不得陳列供消費者自由取用。違者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本縣環保局指出,環境部循環署規範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及其他住宿業不得提供洗髮乳、潤髮乳、沐浴乳及乳液等液態盥洗及保養用品,改用大瓶裝取代小瓶裝用品;梳子、牙刷、牙膏、刮鬍刀、刮鬍泡及浴帽等個人衛生用品則不得主動陳列(SPA、游泳池等附屬設備、服務設施、客房以外之經營設施則不在管制範圍內),鼓勵民眾自備。
環保局指出,依據循環署說明,過去習慣使用的小包裝旅宿用品,衍生許多廢棄物,透過「以大代小」、「鼓勵自備」等方式來達到垃圾減量的目的。該項政策不僅僅是回應全球減碳、減塑的需求,也符合巴黎奧運的永續發展理念,估計未來每年預計可減少4.6億個小包裝旅宿用品,減少約2,100公噸的重量,相當於一年可減碳2,500公噸。
環保局表示,113年度已透過說明會及現場輔導等方式向民眾及業者宣導,除了法令限制的液態盥洗及保養用品與個人衛生用品外,同時鼓勵業者逐步減少使用塑膠瓶裝水,改以增設飲水機等方式供水。另114年度起會針對旅宿用品加強稽查,呼籲旅宿業者恪守法令,若有違規,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同時也呼籲民眾,出門旅遊自備個人衛生用品,既衛生又環保,一同邁向淨零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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