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起施行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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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許峻魁/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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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從元旦起施行,國稅局金門稽徵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確實依時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未按規定之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得按次處罰。
金門稽徵所表示,修正後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四項,與修正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二十條之一規定,針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於開立後翌日起算七日(買受人為營業人)或兩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內,依時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平台存證。如若營業人為依規定傳輸,依法得處新臺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另,金門稽徵所說明,為鼓勵營業人自行檢視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存證之時效及正確性,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漏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且可不計入違章次數。如營業人經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即依限據實補正者,亦屬情節輕微情形,免予處罰,但一年內經三次以上通知補正,將處以罰鍰。
有關電子發票傳輸存證範圍、時限及相關減免處罰規定等資訊,營業人可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內「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