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變更3/24前申報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記得申報,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金門縣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自113年7月1日起,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須於當期開徵40日(即3月22日,114年適逢假日遞延至3月24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可自當年期生效;逾期申報或致稅額增加者,則自次年期生效;經核定後如果使用情形未變更,免再申報。
例如:房屋原為非自住使用(稅率2.6%),變更自住使用(稅率1.2%),如於當期開徵40日(3月22日,114年適逢假日順延至3月24日)以前申報,當期即可適用1.2%自住稅率課徵;如逾期申報,則當期仍按2.6%課徵。
若民眾對房屋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電話向金門縣稅務局各房屋稅承辦人員洽詢(電話:082-325197分機306、308、309、310及311),將有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