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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坵鄉代會主席涉嫌詐取公款 金檢依法提起公訴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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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烏坵鄉民代表會主席陳○德涉嫌以不實單據核銷特別費一案,金門地檢署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名將其提起公訴,並建議法院宣告褫奪公權及沒收犯罪所得。
金門地檢署接獲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情資,金門縣烏坵鄉民代表會主席陳○德疑以不實單據核銷特別費之情事,檢察官席時英指揮福建省調查處偵辦。金門地檢署指出,陳○德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擔任金門縣烏坵鄉民代表會第10屆副主席,並於111年12月25日起擔任第11屆主席。陳○德明知烏坵鄉公所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編列鄉代會主席與副主席特別費,限定用於因公支出,卻利用其職位,申報不實費用,詐取公款。
陳○德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至111年12月24日止,擔任金門縣烏坵鄉民代表會第10屆副主席,再於111年12月25日起迄今擔任烏坵鄉代會第11屆主席,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德明知烏坵鄉公所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編列鄉代會主席及副主席因公支出之副主席特別費每月新臺幣1萬1,850元、主席特別費每月2萬3,700元之使用,限於因公支出。
地檢署表示,陳○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分別於110年度及111年度特別費申報截止期限(即隔年1月15日)前之110年12月間、112年1月間,持與公務無關之私人消費憑證或偽造之文書,以假藉餽贈、祝賀等不實名義,向烏坵鄉公所詐取主席(副主席)特別費,烏坵鄉公所主計、出納及相關權責人員於形式上審查後,均陷於錯誤,誤認陳○德有因公支出費用之事實,同意以特別費核銷而將申報金額如數匯入陳○德之郵局帳戶。其中,於110年度詐領副主席特別費5萬8,250元、於111年度詐領副主席及主席特別費11萬2,845元。
地檢署說,被告陳○德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及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被告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而被告各次所為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犯行之犯罪所得17萬1,095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提醒您:未經判決確定者,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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