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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照護 本縣設有共照中心與失智據點可供協助

發布日期:
記者: 陳麗妤/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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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衛生局配合中央推動失智照護服務計畫,自107年起設置有1家共照中心和5家失智據點,提供協助評估、諮詢服務及失智症者認知促進、延緩失能課程。衛生局提醒民眾,若身邊親友有疑似或出現失智警訊情形,建議及早就醫進行失智症診斷並尋求更多協助。
金門縣衛生局配合中央政策推動失智照護服務計畫,自107年起陸續設置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及失智社區服務據點(簡稱失智據點),今(114)年度計有共照中心1家,由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辦理,服務項目包含:1、協助疑似及確診失智症者完成就醫診斷程序,並進行個案評估及主要照顧者評估。2、經完成就醫診斷、個案評估及照顧者評估確認符合收案條件後,得每月提供諮詢服務。3、協助疑似或確診失智症者轉銜適切長照服務或其他社會資源(如長照服務、失智據點、巷弄長照站等)。
而114年度計有5家失智社區服務據點,分別為:金城鎮樂智據點—新康居家職能治療所(0979-739128)、金湖鎮拾憶小棧—財團法人晨光社會福利基金會(082-334537)、金沙鎮拾憶小築—財團法人晨光社會福利基金會(082-352468)、金寧鄉順心學堂—金門順心全人關懷發展協會(0982-377250)、烈嶼鄉歡樂揚憶城—金門縣音律活化健康協會(082-362224),提供符合收案條件之失智症者認知促進、延緩失能課程、共餐、照顧者支持團體、照顧者照顧課程、安全看視等服務項目,服務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時段(9時至12時)及下午時段(13時至17時)。
符合據點收案標準之失智症者原則不收費(共餐費用依各據點規定),後續原符合失智據點收案服務對象,經收案且有服務紀錄者,倘因病情退化後,經評估為CDR2分(含)以上或CMS第4至8級者,將協助轉介至照管中心媒合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接受長期照顧相關服務,若經6個月內仍無法順利銜接長照服務,得經原失智據點同意持續服務,且經失智個案或主要照顧者同意以自費方式接受服務,自費方式依各據點收費標準,若有興趣至據點上課請電洽各失智據點。
衛生局指出,失智據點服務對象為非屬24小時服務機構,且符合下列收案條件之一者:1.CDR 0.5至1分且未失能;2.CDR 0.5至1分且CMS第3級(含)以下;3.身心障礙證明(障別為失智症)為輕度且未失能;4.身心障礙證明(障別為失智症)為輕度且CMS第3級(含)以下。
符合資格者須檢具足資證明失智症下列文件之一:1.證明文件開立日起1年內之診斷證明書(未載明失智等級者加附CDR量表0.5分或1分)。2.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3.經醫師臨床診斷為失智症之證明文件開立日起1年內,且經醫師核章,併附CDR量表0.5分或1分;4.CDR檢查報告開立日起1年內,且載明為0.5分或1分。
失智症者如臨床評估併有行為與情緒問題(BPSD),須另提交開立日起一年內之證明文件,並留存載明「神經精神評估量表」(NPI)分數之診斷書,或經醫療院所或專科醫師核章之「神經精神評估量表」,且界定範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嚴重度至少有任兩項為輕度(含)以上。2.嚴重度任一單項為中度(含)以上。3.總分2分(含)以上。
金門縣衛生局指出,失智症是一種疾病,而非老化,若身邊有疑似或未確診的失智症親友,如記憶衰退到影響日常生活、無法勝任原本熟悉的事物、言語表達或書寫出現困難、失去對時間及地點的概念、判斷力變差或警覺性降低、抽象思考出現困難、東西擺放錯亂且失去回頭尋找的能力、情緒和個性出現改變、計畫事情或解決問題有困難、喪失活動及開創力等失智警訊出現,建議其及早就醫進行失智症診斷並尋求更多協助。
民眾若有相關問題,可以電洽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失智共同照護中心(082-332546#11964),或長期照顧服務專線1966,將有專人提供相關資訊;而為方便民眾查詢,金門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官網亦設有「失智症專區」,可查詢相關失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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