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妨害岸巡安檢判決過輕 金門地檢提上訴
金門地檢署針對被告王○○強載海巡人員出海之妨害公務案件刑事判決,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尚有未洽,依法提起上訴。金門地檢署指出,如該件僅給予被告較輕刑度之刑罰,顯然無法達到刑法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功能,金門地區海巡執法人員之執法安全及執法尊嚴將無從確保。
金門地檢署在上訴理由中指出,被告王○○於110年起迄今,已有多次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而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80條第1項前段之罪,前、後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此次竟為逃避、拒絕接受安全檢查之目的,再為該件加重妨害公務犯行,被告之前科素行、此次犯罪動機均無可憫之處。
地檢署說,此次被告犯行係於海巡人員登船安檢之過程中發動引擎,強載海巡人員駛離港區,海巡人員因受外海風浪顛簸之影響,僅能中斷安檢,各自抓住欄杆以策安全,其犯罪手段惡性非輕,且當時為深夜時段,視線不佳,被告之行為致使海巡署艦隊分署需抽調多艘巡防艇前往馳援,除因突發勤務需耗費國家大量人力、油料及艦艇維護所生費用外,海巡人員攔停船隻、強行登檢過程倘稍有不慎而有人員落海,將致使更嚴重之憾事發生。況金門地區海域為臺灣地區之海防前線,緊鄰大陸地區海域,被告駕船逃逸、規避檢查之行為,如航行方向未能掌控妥當,很可能將我國海域執法之公務人員一同載往大陸地區海域,衍生不必要之兩岸爭端並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足認被告此次犯罪所生之危害甚鉅。地檢署表示,被告王○○於犯罪後未見對被害人表達任何歉意,或嘗試彌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再者,金門地區涉及走私之業者常以擅自改裝船艙(密艙)之方式規避港口、岸巡安檢人員對其裝載貨物進行檢查,該件被告駕駛之○○號,經當時安檢人員比對該船之執照、船舶佈置圖,發現該船隻之前置物艙無法開啟,而顯有擅自改裝為密艙夾藏貨物之疑慮遂加強檢查,被告竟為了規避、妨害後續檢查而將安檢人員強載出海。如該件僅給予被告較輕刑度之刑罰,顯然無法達到刑法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功能,致使包含被告在內之業者或其他利用密艙走私之非法業者未能有所警惕,甚至起而效尤設置密艙或拒絕、規避檢查,金門地區海巡執法人員之執法安全及執法尊嚴將無從確保。基於上述理由,金門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原審判決過輕,未能細酌上開情節,僅量處被告前開刑度,容有過輕之嫌,實難收警惕之效,難認妥適,爰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