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體育會說明全運會男籃代表隊組成緣由
有關坊間新聞媒體、個人網站報導有關114年全國運動會金門縣男籃代表隊組成,金門縣體育會21日發出新聞稿釋疑說明如下:
一、金門縣為組隊參加114年全國運動會,特於113年12月31日召開選拔委員會,審定金門縣參加114年全國運動會代表隊選拔暨參賽經費補助要點,經核可後,在114年2月4日行文施行之。所以要點是由選拔委員會逐條審議,決議後訂定的。
二、據此本會特於114年1月23日18:00召集本會具報名參賽資格之單項運動委員會,討論參賽隊職員選拔事宜,並責成各單項委員會做好:(1)擬定隊職員選拔機制;(2)擬定訓練計畫。
三、經查第二十四屆金門縣運會籃球比賽,男子冠軍為金城鎮,女子冠軍為金湖鎮,依要點第八點第四款第6~7目,金門體育會籃球運動委員會要與金城鎮公所與金湖鎮公所協調男、女籃球代表隊隊職員之組成申請表,但於114年2月底有個人送來男子籃球代表隊隊職員名冊至本會,與要點第八點第一款第一目不符,本會予以退件。
四、3月7日,因男子籃球隊職員名單有落差,本會召集教育處、金門縣立體育場、金城鎮公所、金門體育會籃球運動委員會(如簽到表)來本會協調,選手僅一人有差異,決議以金門體育會籃球運動委員會為主。職員部分,領隊為籃委會主任委員蔡西湖,教練人選金城鎮公所提報許智超,籃委會提報羅天金。會中周師提供金門有四位具備擔任教練資格為楊哲宜、李伯倫、許智超、羅天金,其中楊哲宜表明無法擔任教練,另三人周師無意見,籃委會遂說明擇選羅天金之原因。管理一職金城鎮提報周清曜,籃委會提報阮龍永業,會中籃委會請周師發表意見,周師未明確表明,決議;建議縣府於隊職員中增設副領隊一人,至於周、阮兩人如何安排請金城鎮公所、金門籃委會討論之。
五、協調會後籃委會進行選手報名資料收集,卻發生其中共四位選手因個人因素,無法代表金門縣參加114年全國運男子籃球賽,並不願繳交報名所需個資,以致籃委會再行徵召四位選手報名,並於114年3月11日前完成送件體育場彙整之期限。
六、3月24日召開金門縣參加114年全國運動會第一階段參賽項目選拔委員會時,發現男子籃球隊選手未符合要點第八點第四款第6目中,參賽選手未達參加第二十四屆縣運動會男子籃球賽組織成員三分之一,遂決議行文金城鎮公所請其惠示意見,並請於3月31日前函覆。
七、4月1日,籃委會來本會做第二次協調,表明金城鎮公所取得原本不願參賽四位選手同意,代表金門參加全國運動會,以至目前男子籃球選手達到16位,造成困擾。會中決議,選拔委員會審核刪除之兩位選手,既然選手不具資格即取消,剩餘14位選手中請籃委會協調,將後面才補甄選的四位選手中,兩位列為見習生,比賽時亦到場觀賞比賽。
八、4月9日,籃委會反映男子籃球隊隊職員報名個人資料無法收集,且報名期限將屆。本會遂召集教育處、金城鎮公所,籃委會協調。本會堅持行政自主,不接受媒體、人情之壓力更不接受個人之情緒反應,堅持依原案完成報名手續,領隊:蔡西湖,教練:羅天金,管理:阮龍永業,球員14人。球員如無法如期送達個資,就以實際報名人數參賽。
九、依據金門縣參加114年全國運動會代表隊選拔暨參賽經費補助要點,本縣選拔全國運參賽選手作業程序為,參賽項目如金門體育會有該單項委員會的,由該單項委員會組織提報隊職員申請表,審核後再送金門縣立體育場彙整,彙整後再送金門縣政府,金門縣政府依階段期程再召開選拔委員會作參賽選手資格審核,審核通過後正式公告參賽隊職員名單,再請各單項依114年全國運動會報名作業完成報名。如參賽項目為金門體育會尚無成立該項目委員會,才可由個人檢具參賽申請表給金門體育會初審。
十、經查,羅天金教練擔任金門縣參加全國運動會男子籃球隊教練,102年全國第二名,110年全國第六名,112年全國第五名,經驗豐富。
十一、本會依據金門縣參加114年全國運動會代表隊選拔暨參賽補助要點行政,對於所發生之紛爭,本會將諮詢法律專業人員,如有權益損失本會將適時提出追訴。
十二、慎重呼籲,任何比賽應以選手參賽權為最重要考量,豈可把選手當籌碼,來左右組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