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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查獲走私 金檢羈押涉案5人並扣下船舶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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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被扣的船舶。
(金門地檢署提供)

圖為被扣的船舶。 (金門地檢署提供)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近日偵辦一起重大走私案件,涉案的「嬐○號」船舶船長、船員及船舶所有權人共5人,經檢察官訊問後,因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湮滅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已向金門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並獲准。
金門地檢署指出,該案發生於4月16日下午6時,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執行海上巡防勤務時,發覺由張○○(男,81年次)張○○(男,82年次)、劉○○(男,75年次)張○○(男,78年次),駛出禁(限)制水域而進入大陸地區水域。
當時,第九海巡隊的第PP-10039號巡防艇隨即啟動警示燈光並鳴笛,示意該船舶停船受檢。然而,船長張○○等人為規避檢查,竟加速逃離。該船舶隨後於金門縣南方海域24海浬處,與大陸地區人民駕駛的大陸地區船舶併靠,並將「嬐○號」上裝載的不詳走私貨物搬運至該大陸地區船舶。
海巡署獲報後,立即調度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的第PP-3573號巡防艇前往支援圍捕。於同日晚間11時許登船檢查,當場將船長張○○等4人逮捕。並扣得上開船舶1艘及無線電、電子海圖等航海設備,隨後將人船及證物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偵辦。
案經金門地檢署張維哲檢察官指揮第九海巡隊深入偵辦,執行拘提、搜索。不僅查獲相關事證,更逮捕了「嬐○號」的船舶所有權人吳○○(男,78年次)。同時,也扣得了曳引機、堆高機及舷外機等物。
檢察官訊問吳○○等5名被告後,認為他們均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準私運物品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涉犯同條例第80條第1項之臺灣地區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國家安全法第5條規定,而涉犯同法第14條之無正當理由逃避檢查罪。
此5名被告罪嫌重大,且有逃亡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檢察官認有羈押之必要性,因此,均向金門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並已獲得法院批准。
金門地檢署強調,將持續指揮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等司法警察機關,深入追查不法情事,以確保我國邊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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