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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電費新制上路 地政局展開契約書查核

發布日期:
記者: 陳冠霖/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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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租賃雙方權益,配合租屋電費新制自113年7月15日正式實施,金門縣地政局與消費者保護官近期聯手啟動《市售住宅租賃契約書訪查實施計畫》,針對各鄉鎮銷售通路及四大超商進行現場抽查,核對契約版本是否符合最新規範。此次共抽查14份住宅租賃契約書,發現其中7份為舊版本,舊版比例高達五成。地政局已立即輔導通路業者下架舊版契約書,並完成複查作業,確保市面契約書版本與現行法規一致。
地政局指出,內政部於113年7月8日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點與第11點,明訂電費計算方式。目前若租賃雙方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出租人所收取之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上所載之「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若未依度數計費,則收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所載之「每期電費總額」。同時,出租人於收取電費時,必須提供當期電費資訊,承租人亦可自行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查詢,以保障資訊透明與消費權益。
為協助民眾辨識住宅租賃契約書版本是否為最新版,地政局特別提醒,應留意以下四點:一、契約書封面須有「住宅租賃契約書」字樣;二、封面應標示「113年7月8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302639334函修正」字樣;三、警惕「最新版」字眼可能誤導,實際內容才是判斷依據;四、若使用109年版本之契約書,應附上已修正第6點及第11點的節錄條文。
消費者保護官進一步提醒,若民眾對租賃契約內容或電費收費有疑義,除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外,另可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租屋爭議諮詢專線(02-412-8518轉6)尋求法律協助。地政局強調,將持續監督租賃市場契約書使用情況,與相關單位攜手打造公平、合理與透明的租屋環境,落實保障租賃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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