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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偵辦非法航行與走私案 起訴11人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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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偵辦海上非法航行與走私案,依法查扣之船舶。(地檢署提供)

地檢署偵辦海上非法航行與走私案,依法查扣之船舶。(地檢署提供)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偵辦吳○○等11人涉嫌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國家安全法》等案,近日偵查終結,檢方依涉案情節,依法對全案11名被告提起公訴,並聲請宣告扣案船舶及相關犯罪工具沒收。
本案發生於今年4月16日,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執行海上巡防勤務時,發現由張姓船長駕駛、搭載3名船員的「嬐○號」船舶駛離限制水域後進入大陸地區水域。海巡巡防艇PP-10039號啟動警示燈及鳴笛示意停船受檢,惟該船為逃避查緝竟加速逃逸,並在距金門南方約24海浬海域與一艘大陸船舶併靠,將所載不詳私貨轉運上大陸船隻。
海巡署隨即調派PP-3573號巡防艇支援圍捕,當晚11時成功登檢「嬐○號」,現場逮捕張姓船長等4人,並扣得該船及多項航海設備。案件經檢察官張維哲指揮偵辦,並親赴現場指揮拘提與搜索,查獲全案幕後主嫌吳姓船主及相關涉案人員。
經深入追查,檢方確認涉案人員多達11人,包括船主吳○志、船長張○維與3名船員,及協助搬運、倉儲與把風的歐○○侖、陳○翔、丘○強、張○凱、郭○欽與邵○瑋等人。據查,吳○志提供自有「嬐○號」作為走私工具,並由邵○瑋提供位於金門縣金沙鎮之倉庫,作為貨物中轉場地。走私行動於案發當日下午展開,先將裝有貨物的保麗龍箱與白色麻布袋運至倉儲,再裝入船舶密艙出海。
海巡單位於該船與大陸船隻交貨過程中展開攔截,船上人員則持續聯繫吳○志通報情況,並意圖再以另一艘「費斯特號」提供燃油協助逃逸,甚至回收船員手機以銷毀犯罪證據,但最終仍遭查獲。
檢方指出,涉案被告除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及第80條之規定,亦違反《國家安全法》第5條、第14條,涉犯「臺灣地區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與「無正當理由逃避檢查」等罪嫌,彼此間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工,依法論以共同正犯。
全案經綜整相關證據,已有7人羈押禁見獲准,餘4人則限制住居或命具保候傳。針對查扣之「嬐○號」船舶、無線電、電子海圖儀器與智慧型手機等犯罪工具,檢方已依法聲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金門地檢署重申,對於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及涉逃避查緝之非法行為,將持續與海巡署通力合作、依法嚴辦,從源頭打擊海上不法與走私行為,以維護國境安全與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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