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失能家庭經濟負擔 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 最高每年12萬
為減輕中、重度失能者及其家庭使用住宿式服務機構的經濟負擔,衛生福利部自112年起,將「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補助額度自每年最高6萬元提高至12萬元,補助金額倍增,實質協助有需求的失能者及其家屬。114年度補助申請將自114年7月1日起至115年3月1日止,採申請制辦理,縣府提醒符合資格者請把握期限提出申請。
縣府社會處表示,申請補助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第一,入住依法設立之住宿式服務機構,包括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第二,入住天數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實際入住累計需達180天以上,惟喘息服務期間不列入計算。第三,資格須具備下列任一: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含)以上、領有中度(含)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為未經評估或評估未達第4級之既有住民(114年1月1日前已入住者)。
申請補助時,須檢附下列文件影本各1份,包括:已填具之申請書、使用機構者身分證、申請人身分證(若申請人為機構簽約人則須附)、入住機構契約書(需包含可確認入住機構、住民、簽約人、入住期間及簽約日期等資訊部分)、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者,須另附縣市政府通知附費函及申請人或使用機構者本人存摺影本。
縣府提醒民眾,完成申請後,需逕向113年度最近一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金門地區聯絡窗口為:老人機構請洽社會處蔡先生,電話082-318823轉67549;身障機構請洽蔡先生,電話082-318823轉67557。
縣府社會處呼籲,符合條件的失能者及家屬可及早提出申請,以有效減輕經濟壓力,讓失能者能在機構獲得適切照顧,家庭亦能獲得支持與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