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行車安全 警籲駕駛人依情境使用車燈

縣警局金城分局提醒駕駛人正確使用汽車燈光。 (取自縣警局金城分局粉絲專頁)
為提升用路人行車安全,縣警局提醒駕駛人切勿忽視汽車燈光使用規定。警方指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1項,駕駛汽車行駛時應依情境正確使用燈光,若不依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可處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縣警局金城分局指出,燈光不僅用來照明,更是用來傳遞訊息與提醒周邊車輛、行人存在的重要工具。特別是在夜間、雨霧等視線不良的情況下,正確使用車燈至關重要,能有效降低事故風險。
根據交通法規規定,夜間行駛時應開啟頭燈;駛經隧道、調撥車道,也同樣應開亮頭燈。此外,當遇到濃霧、下雨、下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等情況時,駕駛人應立即開亮頭燈,以提升可見度並提醒他車注意。另需特別留意的是霧燈使用時機。警方表示,霧燈是為了在能見度極低的雨霧環境中強化警示效果,若在非雨、非霧的情況下使用霧燈,不僅容易造成其他駕駛人目眩,還構成違規行為,依法可處罰鍰。
針對山區或特定路線、涵洞、地下道等特殊路段,若主管機關或警方已公告需開燈,駕駛人應依據現場標誌或指示使用燈光。夜間與其他車輛會車時,或當前方同向在100公尺內有其他車輛行駛,應切換為近光燈,以避免遠光燈造成對向或前車駕駛視線干擾。
警方提醒,違規使用燈光的罰則明確,不論是未依規定開啟車燈,或濫用霧燈、遠光燈等情形,一旦被查獲,最高可罰3,600元。更重要的是,不當用燈極易導致行車事故,後果不堪設想。
金城分局呼籲民眾養成「上路即檢查燈光」的好習慣,確保車輛各項燈具功能正常,夜間行駛或突遇天候不佳時能即時應變。此外,建議定期檢修車燈亮度與照射角度,避免因燈光過暗或過高影響行車安全。
科技執法與路邊稽查將持續並行,警方針對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的違規行為加強取締。希望透過持續宣導與強化執法,提升駕駛人燈光使用的正確觀念,共同營造更安全的交通環境。
警方表示,開燈不僅是為了照亮自己的路,更是為了讓別人看見自已。車輛頭燈在灰暗環境中如同「視覺錨點」,能大幅提升他車駕駛的反應時間。警方提醒開車出發前除檢查胎壓、油量,更應養成「光線不足即開燈」的防禦觀念。而安全駕駛的核心,往往藏在這些看似微小的動作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