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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議會臨時會「違反利衝法案件調查結果」專案報告 提出多項精進作為改善 縣長督促制度化嚴守法規

發布日期:
記者: 陳麗妤/議會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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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議會第八屆第十七次臨時會昨日進行專案報告,縣長陳福海率領縣府各局處室主官出席。(陳麗妤攝)

金門縣議會第八屆第十七次臨時會昨日進行專案報告,縣長陳福海率領縣府各局處室主官出席。(陳麗妤攝)

金門縣議會第八屆第十七次臨時會專案報告議程,由縣府政風處長王育俞進行「金門縣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件調查結果」專案報告。該報告分別針對利衝法107年修正重點、利衝法案的權責畫分、縣府利衝法宣導作為,以及彙整相關實務供參考。議員吳佩雯建議,縣府應加強教育訓練,提升各處室相關承辦人員對於利衝法的相關法律實務,避免因人員異動而不慎違反規定。
政風處長王育俞首先表示,感謝議會讓縣府有機會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進行說明。此次專案報告主要針對監察院今年度調查金門縣政府關於利衝法相關執行案件之違失,非針對特定當事人或團體。該法立法的目的在禁止利益不當輸送,107年修法重點內容包括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原則」上不能跟與有利害關係之機關或團體進行交易或補助行為。如果這項補助或交易的資訊曾經有機關事先公開的話,原則上就可以辦理。若符合前述例外情形,公職人員以及其關係人應該要事前揭露其身分關係;機關也應該要在事後公開他們的身分關係。王育俞指出,金門地理特殊,兼具歷史淵源與宗族發達,在金門只要是公職人員,基本上就會受到當地人民的尊重,進而推舉成民間團體的重要幹部,例如宮廟、協會、婦女會、體育會等,都會變成是公職人員的關係人。
利衝法案的權責畫分,基本符合公職人員的種類,大致上有三種,第一種就是縣長、副縣長、秘書長,以及其他的政務人員;第二種為各局處等機關的首長、主管;第三種就是各級的民意代表。依據利衝法第20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六目的規定,縣府政務人員、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係由監察院調查及處罰,如縣長、議員、鄉鎮代表及其關係人。而縣府一般公務人員及其關係人則由法務部調查及處罰,如政風、主計處長等及其關係人。
此次監察院調查之源起,為審計部金門縣審計室主動調取與調查金門縣政府112年1月至113年8月間補助及交易案件資料,並在初步調查完成後將調查結果函送監察院。監察院在114年2月至7月間向縣府調取112年與113年度所有補助及教育案件資料。根據監察院調查結果,監察院總共調取263件,其中關係人未事前揭露總共75件,機關未事後公開總共121件。至於實際受罰件數、對象及金額,需待監察院預計12月函復縣府調查報告後,才能確認。
依據裁罰基準分成二種類型,第一種就是沒有事前公開其身分關係,且機關事後亦未公開,此情形每件以5萬元的基準做裁罰,並依補助及交易的金額比例增加罰鍰額度。縣府事後未公開案件為121件,因此最高可能會被裁罰605萬元。第二種為機關未在事前公告補助資訊,或者採購案件以未經公告的限制性招標方式,由關係人承攬;此類型以每件1萬元為基準,並依補助及交易的金額比例增加罰鍰額度。本縣機關未於事後公開總計121件,相較於其他縣市偏高。
事實上,自107年修法以來,縣府政風處即積極辦理宣導,探究其原因大致歸納為各局處的承辦人員及其所屬機關各級主管,可能因為工作上的輕忽,或人員異動所致。根本原因在於欠缺明文的規範,故縣府的精進作為第一項為制定利衝法第14條規定應行注意事項。日前於10月7日召開利衝法逐條討論說明會,透過明文規定,讓這項業務不會因為人員的異動而受影響。縣長陳福海特別重視該會議,並責成秘書長張瑞心主持,邀請監察院、議員、鄉鎮長及代表會等出席。
其次,建立自我檢核APP工具,使縣府的公務員、民意代表、民間團體、業者,甚至是一般民眾都能夠隨時隨地使用手機檢核,以避免違反規定。
第三為多元宣導。縣府於9月縣務會議中提出做法,經縣長陳福海核定,分別從議員、民間團體、事業等角度,編撰利衝法實務FAQ問答集,以提供參考。
第四為體制修正。請各局處指定專責人員窗口,並由政風處建立名冊。各機關應指定明確單位專責管理補助資訊公告作業,並定期檢核更新內容。如人員異動時,利衝法相關的補助及交易案件應列入正式業務移交清冊,並由主管監督交接程序,確保制度的連續運作。
最後,此次被監察院檢討,縣府應停損止血,綜合整理相關實務三則供參考:當事人明知並故意違反利衝法第14條違法交易或補助,有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公職人員之近親如擔任民間團體幹部,其職稱雖非董事、理事、監事、總幹事等,仍須視個案情形,監察院日後可能會個案認定其具有決策權或重大影響力,且未據實揭露身分關係,仍可能會被審認違反利衝法。此外,民意代表彼此交換建議款、補助款等,監察院日後可能就個案審認其違反利衝法第12條,屬假借職務上機會圖利他人。
議員吳佩雯指出,縣府近年主管及各科室主任人員異動頻繁,建議加強各局處相關人員之政府採購教育訓練、相關法律實務教育等,並鼓勵或補助公務員及相關業務承辦人進修取得相關證照。她建請縣府加強處理利衝法相關業務時,更應加強法規知識,以避免人員調動交接之疏漏。主席裁示,依吳議員所提之建議,由政風室帶回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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