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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酒廈門公司合約糾紛一審敗訴 議員要求精進訴訟策略 捍衛金酒與縣民權益

發布日期:
記者: 蔡麗玉/議會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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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議會昨日進行專案報告,由議長洪允典主持,進行「金門酒廠(廈門)貿易有限公司」專案報告。(蔡麗玉攝)

金門縣議會昨日進行專案報告,由議長洪允典主持,進行「金門酒廠(廈門)貿易有限公司」專案報告。(蔡麗玉攝)

金門縣議會第八屆第六次定期會延長會期第四日,於昨(30)日進行專案報告,由議長洪允典主持。針對「金門酒廠(廈門)貿易有限公司」與旺大順(廈門)進出口有限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所衍生之民事訴訟一審敗訴案,進行全面性專案說明與質詢。由於案件涉及金酒海外投資、跨境法律風險與巨額履約保證金返還爭議,攸關縣屬公營事業權益與縣庫財政安全,成為本次定期會最受矚目的焦點之一。
金酒公司與中國大陸業者的民商契約爭議案,日前經中國大陸福建廈門海滄區法院一審判決敗訴,隨即引發金門縣議會高度關注。議員在議會質詢時直言,若案件發生於中華民國司法體系下,結果恐怕不會如此,並質疑大陸司法體制是否存在人治凌駕法治的問題,同時要求縣府與金酒公司必須正視制度性缺失,不能讓訴訟風險最終轉嫁全民承擔。
根據金酒廈門公司報告,該案係旺大順公司未依合約達成履約目標,金酒廈門公司依約解除合約,並依法沒收履約保證金人民幣16,821,000元。然而,廈門市海滄區法院一審卻認定旺大順僅屬「輕微違約」,判決金酒廈門公司須返還履約保證金人民幣15,769,688元。
此一判決重創金酒公司財務,更與過往多起類似案件判例完全相悖。金酒公司指出,2016及2017年間,廈門閩臺貿易公司曾分別承攬金酒東北區與西北區經銷合約,後因違約遭金酒沒收各500萬元履約保證金,合計1,000萬元,經一、二審法院審理後,皆判決金酒勝訴。如今同樣性質的合約糾紛卻出現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令人難以接受。
議長洪允典請議會法制室主任吳鎔銘補充議會意見,提出三點關鍵建議:
一、為了保障台商投資權益,大陸法院應該公平審理本案,之前大陸總經銷商違約沒收「履約保證金」的案件,都是金酒廈門公司獲得勝訴,為何第一審法院違反民法典規定、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及商業交易習慣判決我方敗訴?
二、金酒廈門公司民事上訴狀指出,第一審法院偏袒旺大順公司而做出錯誤判決,希望第二審法院做出公平判決,保護金酒廈門公司的合法權益;若第二審法院無視我方主張上訴種種理由而判決我方敗訴,恐怕以後沒有台商敢到大陸投資做生意。
三、第二審(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時,建請金酒廈門公司董事長吳昆璋、總經理呂清福及法務人員必須到庭旁聽,當庭即時與訴訟代理人研究訴訟策略及補充上訴理由,並請金酒廈門公司將議員質詢意見列入參考,例如第二季履約時,我方多次函催下單及給付訂金,又見旺大順公司與金酒廈門公司、泉州京牛供應鏈公司、廈門穩懋貿易公司均因買賣合同糾紛涉訟等,均可證明其因資金嚴重不足而違約等事實。此外,請金酒廈門公司將每次開庭內容函報議會。
李養生:建議向大陸國臺辦進行正式陳述
議員李養生指出,大陸仍屬計畫經濟體制,司法審判難免受到政策與經濟因素影響,建議金酒除依法上訴外,亦應評估是否存在其他管轄法院的可能性;同時,他也建議向大陸國臺辦進行正式陳述,藉由相關涉臺機制反映案件對台商與兩岸經貿信任的影響。
金酒董事長吳昆璋回應表示,該案一審由海滄區人民法院審理,該院屬於大陸所設的「涉臺法院」,凡涉臺民商案件,一審皆由該院管轄;上訴審則由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而大陸民商案件採二審終審制,與臺灣三審制度有所不同。
吳昆璋指出,大陸司法體系與臺灣存在結構性差異,大陸採行人民陪審制,一個合議庭通常由審判長、審判員及非專業法律背景的人民陪審員組成;相較之下,臺灣民事審判完全由專業法官負責,判斷基準與制度精神並不相同。他坦言,對於是否存在地方保護主義,不便妄加揣測,但確實有部分法律界人士私下分析,與近年大陸整體經濟環境及政策取向有關。
吳昆璋並進一步說明,金酒過去並非未曾在大陸勝訴。2016至2017年間,廈門閩臺貿易公司曾與金酒簽訂東北區及西北區經銷合約,後續因違約遭沒收履約保證金各500萬元,合計1,000萬元。該公司不服海滄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終仍遭廈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顯示過去相同法院體系亦曾支持契約嚴守原則。
針對此次判決結果與過往案例差異,吳昆璋表示,據了解,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近年發布多項工作紀要與民商法合同解釋,傾向於在疫情後維持契約關係穩定,對於違約行為是否構成重大情節,採取較為彈性的衡量標準,但最終仍應回歸個案事實與法律構成要件。
議長洪允典亦關切該案是否屬於明顯不公平判決,甚至可比擬臺灣社會所稱的「恐龍法官」。對此,曾任檢察官與法官、具深厚法學背景的吳昆璋回應表示,若在臺灣,司法一向強調契約自由與契約神聖原則;至於大陸司法環境與制度不同,難以直接類比,但他仍期待二審法院能回歸法律構成要件與證據事實,做出更為公正的判決。
吳昆璋強調,此案影響層面不僅止於單一企業的權益,更攸關未來跨境經貿合作的信任基礎,若契約無法獲得穩定與可預期的司法保障,對雙方長遠發展皆非正面。他表示,金酒將依法持續捍衛自身權益,並希望透過制度內途徑,爭取一個符合法治精神的結果。
王國代:應完善風險評估與法律審查機制
記者呂肇中/議會報導
議員王國代表示,首先肯定金酒董事長吳昆璋於事件發生後,能以專業態度面對爭議並做出相應判斷,展現負責任的經營立場。該案已於12月2日提起上訴,後續將由法院另行排定開庭時間。目前金酒廈門公司已依法委託專業律師出庭應訴,並持續蒐集相關資料,以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王國代指出,儘管訴訟已進入第二審階段,相關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但公司高層不應僅止於委任律師處理,更需主動掌握整體訴訟走向。
王國代指出,該案牽涉金酒公司在廈門的營運布局及對外商業往來,若處理不慎,恐影響公司長期發展與品牌形象。他建議吳董事長倘若因公務繁忙無法親自出席開庭,應指派熟悉案情且具備決策權的高階主管,如總經理或相關專業代表到場旁聽或出席,實地了解訴訟過程與法院關切重點。
王國代強調,經營團隊唯有親力親為、從多個面向深入掌握案件細節,才能在法律策略、風險控管與後續經營決策上做出周延判斷,避免衍生不必要的經營風險。他呼籲金酒公司應持續向議會說明案件進展,保持資訊透明,讓民意機關得以有效監督。
王國代認為,金酒公司做為金門重要公營事業,相關投資與訴訟不僅是公司內部事務,更涉及縣民整體利益,未來在跨境經營與合約簽訂上,應強化風險評估與法律審查機制,以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確保公共資源獲得妥善運用。
吳佩雯:檢視整體訴訟策略 補齊關鍵證據
記者蔡麗玉/議會報導
議員吳佩雯指出,該案在上次業務報告時即曾提出關切,雖然一審判決結果令人失望,但既然已判決,金酒仍應積極因應、全力上訴。她以曾任執業律師的經歷給予建議,認為二審應重新審慎評估委任律師人選,必要時更換律師,以強化整體訴訟策略與專業能力。她直言,目前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內容完整,但多數並未在一審判決中被法院採納,顯示一審階段的攻防準備恐仍不夠周延。
吳佩雯進一步指出,該案判決已影響金酒原本應沒收之鉅額違約金,反而可能需返還相當金額,影響層面重大,攸關公司財務與公共利益。她特別提到,吳董事長具備法律專業背景,期盼能在二審訴訟過程中,親自嚴格檢視訴訟各階段作業,包括每一份訴狀與攻防重點,確保法律策略周延無虞。
在上訴理由補充方面,吳佩雯提出具體建議,認為金酒應在二審中補強「旺大順已明顯喪失履約能力」的相關事證。她指出,金酒當初依約解約時,旺大順已出現明確無法履約的情形,包括財務缺口過大、資金狀況不佳等實質問題,這些關鍵事實卻未在目前上訴理由中充分呈現。
此外,吳佩雯指出,依當時可查證的公開資訊,旺大順公司經營階層已有變動,相關背景與時間點,應一併蒐集當時的財務資料、新聞報導或其他佐證資料,提供法院完整判斷基礎,以證明對方不僅欠缺履約誠意,且確實不具履約能力,從而強化金酒解約的正當性。
吳佩雯強調,希望吳董事長能嚴加審核整體訴訟策略,補齊關鍵證據,讓二審法院充分理解當時的實際狀況,爭取一個對金酒、對公共利益而言更公平的判決結果。
金酒公司董事長吳昆璋回應,感謝吳議員的專業指教,並表示將提供一審答辯狀及二審上訴書狀給吳議員參閱,做為後續精進訴訟策略的重要參考。
董森堡:二審須強化法理依據與論證結構
記者呂肇中/議會報導
議員董森堡指出,二審訴訟的論述方向應有所調整,與其過度著墨於對方是否構成違約,不如回到契約履行的根本問題,亦即旺大順公司是否具備實際履約能力。他強調,從客觀財務數據來看,該公司已明顯無法履行契約義務,相關事證應成為二審攻防的關鍵核心。
董森堡說明,旺大順公司目前帳面存款僅約人民幣180萬元,但依契約內容所需履約金額缺口高達人民幣2,500萬元,資金落差極為懸殊,已足以證明其在客觀條件下並無繼續履約的可能性。他認為,這應清楚向法院舉證說明,並主張若勉強維持合約關係,非但無法保障履約,反而只會不斷擴大金酒公司的資產損失,對公股經營造成實質風險。
在訴訟策略上,董森堡認為,二審應集中火力從「履約能力不足」與「持續履約將造成損害擴大」兩大面向切入,而非僅停留在違約事實的表層爭辯,才能真正說服法院理解解約的必要性與正當性。
針對履約保證金及資產保全議題,董森堡亦提出重要看法。他指出,金酒公司在法律論述上,應重新建構整體保證金制度的定位與性質,特別是在法院若未採納解約有效主張、甚至認定解約無效或違約情節輕微的情況下,金酒公司將面臨極為不利的處境,因此更應預先布局周延的替代論述。
董森堡強調,履約保證金應主張具備「全期擔保」性質,並非僅限於合約前期或特定月份的履約保障。他認為,若法院仍堅持解約無效的見解,也應明確主張履約保證金具有「懲罰性違約金」的法律性質,其設立目的本即在於制衡廠商不履行或怠於履行契約義務的行為,並非僅象徵性存在。
董森堡進一步指出,履約保證金的計算方式,理應依整體未履行契約內容進行評估,而非僅以合約前期、甚至僅一個月的履約狀況做為計算基礎。若僅從短期或局部履行情形判斷,將嚴重低估金酒公司所承擔的經營風險,也無法反映合約整體利益受損的實際情況。他直言,將保證金僅限縮於前期履約的計算方式,無論在法理或實務上都站不住腳,對公營事業極為不利,金酒公司法律部門應在二審階段強化相關法理依據與論證結構,確保法院能全面理解履約保證金的真正功能。
董森堡呼籲,金酒公司以及相關單位,務必在二審訴訟中展現更積極、周延的法律作為,從履約能力、資金缺口、資產保全及保證金性質等層面,提出具體且有力的主張,避免公有資產持續暴露於高度風險之中,並全力捍衛金酒與全體縣民的共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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