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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說明政府採購契約印花稅課徵原則

發布日期:
記者: 蔡麗玉/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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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稅務局表示,個人或廠商承攬政府公共工程等採購契約之案件,應於該契約書立後交付使用時,依照契約性質繳納印花稅,而非以工程、財物、勞務採購類別做為劃分。
稅務局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三、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個人或廠商與各機關學校辦理之工程契約或勞務契約,為前開規定所稱承攬契據者,應依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按契約金額貼繳千分之一的印花稅。
另外動產財物採購,未具承攬性質者,無論契約金額大小,每件依規定貼繳印花稅新臺幣12元;如財物採購具承攬性質(例如:印製機關學校專屬文字、圖案之服裝),依印花稅法第13條規定,應按承攬契據稅率貼繳千分之一的印花稅。
上述規定摘要如下:
1.工程承攬契約: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2.勞務承攬契約: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3.動產買賣契約:每件貼繳印花稅新臺幣12元。
4.兼具承攬性質動產買賣契約: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提醒,契約後續若有變更追加預算金額,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或另行訂立變更契約,應就其追加部分,繳納印花稅。稅務局補充,關於政府機關所執之採購契約書是否須貼用印花稅票部分,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另財政部45台財稅發第6191號令釋,上開法條所稱政府機關乃指行政機關而言,所有政府投資之公營事業以及政府機關所屬商業性機構,均不適用該項免稅條款,仍應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提醒,政府採購案件類型多元,契約性質認定攸關納稅義務,廠商及承辦單位如有疑義,應於契約簽訂前主動洽詢,以確保權益。如對印花稅相關規定仍有不明之處,可撥打金門縣稅務局服務電話082-325197,轉分機202洽詢,將有專人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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