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車輛免稅條件放寬 不同戶籍亦可申請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為進一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交通需求與租稅權益,已配合最新修正之《使用牌照稅法》,放寬身心障礙者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條件。新制已於民國115年1月28日正式公布施行,預期可使更多實際有用車需求之身心障礙者受惠。
稅務局指出,過去規定中,若為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僅能以「同一戶籍內」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供其使用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然而,考量現代家庭結構多元,親屬未必設籍於同一戶,導致部分實際由親人接送照護之身障者,無法適用免稅優惠。此次修法即針對此一不合理限制進行調整。
依據新規定,即使二親等內親屬與身心障礙者未設於同一戶籍,只要該車輛之車籍地與身心障礙者之戶籍地相同,且確實供其使用,仍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此舉大幅提升制度彈性,更貼近實際生活需求。
此外,稅務局提醒,相關免稅規定仍設有一定限制。首先,每位身心障礙者以申請1輛車輛為限;其次,免稅金額係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車輛之稅額為上限,超過部分仍須依法課徵。換言之,若車輛排氣量較高,仍需負擔部分稅額。
稅務局也特別強調,使用牌照稅係採按日計徵方式,核准免稅之生效日為申請日,因此越早提出申請,越能有效減輕當年度稅負。符合資格之民眾,應儘速備妥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影響。最後,稅務局呼籲,民眾如對申請資格、應備文件或計算方式有任何疑問,可主動洽詢稅務機關,透過專線服務取得正確資訊,避免因誤解規定而影響申請時效。該局亦表示,將持續優化服務流程,提供更便捷、友善之申辦環境,落實照顧身心障礙者之政策目標。申辦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多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連絡電話:(082)325197分機307翁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