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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行動支付租稅優惠延長至117年底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峻魁/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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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為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並自今(115)年1月1日施行,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適用1%稅率優惠延長至117年底。
金門稽徵所說明,針對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自助餐、麵食館、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若依該規範申請經核准者,在今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緩衝期期間,即使符合「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四點所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如連鎖加盟、電子系統管理等),仍可繼續適用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金門地區免徵),並免用統一發票。
金門稽徵所舉例,王老闆經營冰果店A商號目前每月查定銷售額約18萬元,為備餐食時減少現金接觸並提升經營效率,決定於115年1月引進符合資安標準的KIOSK,並委託KIOSK產製廠商向國稅局申請租稅優惠獲准;嗣因生意興隆,A商號每月實際銷售額已成長至30萬元以上,雖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之門檻,惟於117年12月31日前租稅優惠期間內,A商號仍得免用統一發票。
金門稽徵所提醒營業人注意,相關規範訂有停止適用條款,若有相關情形之一者,將於次季停止租稅優惠,分別是:
一、單季行動支付比率(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為零。
二、累計行支比率未達設定目標(第一季至第四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5%;第五季及第六季、第七季及第八季、第九季及第十季、第十一季及第十二季,各該兩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9%、13%、17%、21%)。
三、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金門稽徵所還說明,為便利營業人瞭解本規範修正規定,相關資訊已更新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營業人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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