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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場館持續違規 遭停止供水供電

發布日期:
記者: 陳冠霖/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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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依法執行違規場所停止供水供電,維護公共安全。(城鄉處提供)

金門縣政府依法執行違規場所停止供水供電,維護公共安全。(城鄉處提供)

金門縣政府依法執行違規場所停止供水供電,維護公共安全。(城鄉處提供)

金門縣政府依法執行違規場所停止供水供電,維護公共安全。(城鄉處提供)

金門縣政府持續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針對位於金寧鄉榜林259號之場所,因長期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且經通知及裁處後仍未完成改善,已依法執行停止供水供電措施,期督促場所儘速完成改善,以維護公共安全及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縣府指出,該場所現作為D-1休閒活動場館使用,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屬應定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之場所。惟受處分人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縣府前於115年3月6日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期限為115年4月12日。
惟受處分人屆期仍未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違規情形持續存在。縣府遂於115年5月14日再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及金門縣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裁罰基準規定辦理裁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另考量其持續違規情形及公共安全維護需要,合併停止供水供電。
縣府表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目的在於透過專業檢查機制,確認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避難通道及其他公共安全事項符合規定,以維護場所使用安全。受處分人長期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影響主管機關掌握建築物公共安全狀況,依法應予裁處。
此外,該場所經警察機關查獲涉有賭博行為,並已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縣府表示,雖相關刑事案件仍由司法機關依法偵辦及審理,但該場所持續違反建築管理規定之事實明確,且其使用型態出入人員複雜,具有較高公共安全及治安風險,縣府爰依法採取停止供水供電措施,並列為專案列管場所。
縣府強調,本次停止供水供電措施係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所為之行政管理措施,其執行依據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違規事實,與刑事案件之偵查或裁判結果分屬不同法律關係。未來如受處分人完成改善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恢復供水供電。
縣府將持續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並結合警政、消防及相關機關共同維護公共安全,營造安全、合法之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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