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安毒騎車遭攔查 嫌犯列金門毒駕羈押案首例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日前查獲一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後騎乘機車上路的蔡姓男子,經移送金門地方檢察署偵辦後,檢察官認定其有反覆實施同類犯罪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成為金門地區首宗因毒駕案件遭法院裁定羈押的案例。
近年來毒品犯罪型態日益多元,施用毒品後駕駛交通工具所衍生的公共危險問題更不容忽視。毒品會嚴重影響駕駛人的判斷能力、反應速度及專注力,一旦駕車上路,極易釀成重大交通事故,危害用路人生命安全。因此,警察局與金門地方檢察署均將毒駕案件列為重點查緝項目,透過檢警合作,全力防制毒駕犯罪。
縣警局表示,在本月10日舉行的警察節慶祝大會中,副縣長陳祥麟特別勉勵警察同仁持續加強查緝毒駕案件,維護鄉親交通安全。金湖分局隨即強化情資蒐報及勤務部署,本週內已連續查獲毒駕案件2件2人,展現警方掃蕩毒駕的執法決心。
金湖分局指出,警方於6月12日執行「全國同步查緝毒駕及斷源緝毒專案」勤務期間,在金湖鎮發現蔡姓男子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跡可疑,遂予以攔查。警方發現蔡男精神狀態異常、神情渙散且言語遲緩,經查為列管毒品人口,遂依規定實施毒品唾液快篩檢測。檢測結果顯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蔡男亦坦承近期曾施用安非他命。
警方依現場觀察紀錄認定蔡男已呈現不能安全駕駛狀態,當場依法舉發、移置保管車輛,並以現行犯逮捕,全案依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金門地方檢察署偵辦。
金門地檢署表示,蔡姓被告於今年3月間才因涉犯毒駕案件遭警方查獲移送,案件尚在偵辦期間,竟又於短時間內再度施用毒品後騎車上路,顯見毫無悔意,漠視交通安全及他人生命法益。檢察官訊問後認定,蔡男涉嫌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不能安全駕駛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類犯罪之虞,依法向金門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法院審酌相關事證後,認為被告涉案情節重大,確有反覆實施同類犯罪之風險,於6月13日裁定羈押禁見獲准。此案也成為金門地區首件因毒駕案件經法院裁定羈押的案例,充分展現金門檢警對毒駕犯罪「從嚴、從速、從重」偵辦的執法態度。
金湖分局表示,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死傷,最重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10年內再犯且致人死傷者,更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亦明定,吸食毒品後駕駛汽、機車者,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扣駕駛執照1年至2年;如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將吊銷駕駛執照,終身不得再考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