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首宗國民法官案宣判 無照酒駕致死肇逃判17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宣判115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被告張○○在駕照遭註銷期間飲酒駕車,於下班時段以時速90公里以上高速逆向行駛,連續超車並撞擊機車騎士,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事故後更棄車逃逸。案件由3名職業法官及6名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法院認定被告犯加重酒駕致死罪及肇事致死逃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3年及4年10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全案仍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被告張○○駕駛執照早於民國100年4月12日因交通違規遭註銷,過去已有5次酒後駕車紀錄,其中109年間因酒駕遭金門地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110年7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111年間又因酒駕遭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然而,被告仍未記取教訓。民國114年10月17日下午,張男先後前往餐廳及KTV飲用高粱酒、啤酒,明知酒精作用已使注意力、判斷力及駕駛操控能力降低,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仍在友人勸阻下執意駕車外出。
當日下午6時21分許,張男駕車行經金門環島北路二段近玉環路口,該路段速限60公里,卻為超車以時速90公里以上行駛,並跨越分向線逆向駛入對向車道約340公尺,連續超越7部車輛。此時,翁○秋騎乘機車行經現場,遭張男駕車迎面撞擊,並波及許○鴻、翁○芬。翁○秋因撞擊倒地,經送醫急救後,仍於當晚7時55分因頭部外傷伴蜘蛛網膜下出血、顱底骨折及頸椎骨折,造成中樞神經損傷不治死亡;許○鴻則受有身體傷害,另造成4部車輛受損。
事故發生後,張男所駕車輛因撞擊翻覆。法院認定,被告明知已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有人員傷亡,卻未下車查看傷者或留在現場協助救護,反因擔心酒駕行為遭查緝,棄置翻覆車輛後步行離開現場,構成肇事致死逃逸罪。
本案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審判長陳信旗、陪席法官王鴻均、受命法官林家賢及6名國民法官共同審理。合議庭認為,被告已有多次酒駕紀錄及前科,駕照遭註銷後仍再次酒駕,且在飲酒後於道路上高速逆向行駛,違規情節重大,最終造成一死一傷及多部車輛受損的嚴重結果,被害人家屬也因此承受失去至親的重大傷痛。
合議庭審酌被告品行、生活狀況、犯後態度、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及賠償,以及被害人家屬所表達的意見等一切情狀,認定被告所犯加重酒駕致死罪及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以加重酒駕致死罪處斷;肇事後逃逸部分則另成立肇事致死逃逸罪,因兩罪犯意各別,依法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3年及4年10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
金門地院表示,本案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首宗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件,判決結果依法仍得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