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依法處理違規使用場所 採取停供水電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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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霖/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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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表示,位於金城鎮民權路88巷12號之場所,原核准用途為H-2住宅,現況卻擅自變更為D-1休閒活動場館使用,已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縣府前已依法裁處並限期改善,嗣後經綜合審酌場所實際使用情形、公共安全及行政管理需要,決議依法採取停止供水供電處分。
針對該場所未依核准用途使用之違規情事,縣府前於114年9月3日及115年4月17日,分別裁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於115年5月7日接獲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函送相關事證,顯示該場所涉有賭博行為。縣府經評估整體違規風險及管理必要性,遂依《建築法》及相關裁罰基準規定採取停止供水供電措施。
停止供水供電係《建築法》所定之行政管理措施,目的在於督促場所改善、維護公共利益與安全。該案於作成處分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通知受處分人陳述意見,惟受處分人逾期未提出,縣府遂依法作成行政處分。
另針對場所涉及賭博之刑事案件,目前已由司法機關偵辦中。此次停止供水供電處分係基於建築違規使用之事實,並非以刑事案件之偵查或裁判結果為前提;警察機關提供之資料,僅作為縣府評估場所實際使用狀況之參考依據。
此次執行作業將由各權責單位共同辦理,並全程錄影、拍照留存紀錄。受處分人後續若完成違規改善,並經主管機關確認符合法令規定後,得依法申請恢復供水供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