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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式照顧補助提高 每年最高18萬元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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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減輕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住民及其家庭的照顧與經濟負擔,衛生福利部自115年度起調增「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補助額度,由每年最高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金門縣政府提醒符合資格的民眾踴躍申請。115年度申請期間自9月14日起至116年3月1日止,符合資格者可依規定備妥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縣府表示,本項補助主要協助入住依法設立住宿式服務機構的民眾,降低長期住宿照顧所衍生的經濟壓力。補助適用的機構包括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安養床除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及自費失智養護床,以及提供住宿式服務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且入住者須符合機構設立許可的收住對象及床位使用規定。
 在補助資格方面,申請「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申請:一、經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達第4級以上;二、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三、於112年1月1日前即已實際入住機構,並持續入住至補助計算期間的既有住民。
 另外,針對身心障礙者,方案也提供「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115年度或以前年度已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核定,且目前仍領取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同時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者,應續依原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制度辦理,並可依本方案規定申請住宿費用加碼補助。
 縣府說明,申請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申請書所載內容檢附審核所需文件。不過,若相關核定資料已由受理機關掌握或可透過系統查調,則可直接依既有資料進行審認,民眾不必重複提供。至於實際入住期間、收費金額及繳費情形,地方政府可於核撥補助前向住宿式服務機構查調,或由機構依地方政府指定格式定期造冊提供;如有必要,再請申請人、家屬或機構補充相關證明資料。
 申請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者,除填具申請書外,原則上應檢附地方政府核定領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理機關已掌握相關核定資料,也可直接依既有資料審認,免由申請人重複檢附。
 縣府提醒,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自115年度起提高補助額度,是中央為減輕住宿式照顧家庭經濟負擔所推出的重要福利措施,符合資格的機構住民及家屬應把握申請期限,及早確認自身資格及應備文件,以免影響權益。
 民眾如對申請資格、補助方式或應備文件有疑問,可洽金門縣政府相關承辦窗口。其中,金門縣老人機構相關業務請洽蔡先生,電話082-318823轉67519;金門縣身心障礙機構相關業務請洽王小姐,電話082-318823轉67535。詳細申請規定仍依衛生福利部「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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